1992年,原枝江县黄磷厂以共同出资的方式,为14名员工买了个人养老保险,按投保时的规定,这些员工在年满55周岁时,每月可享受100元养老保险金。从2010年3月开始,14名员工中陆续有人年满55周岁,但前往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时,却被告知他们没有投保。2010年6月,家住犹亭区猇亭大道的张先生来到某保险公司猇亭分公司,已年满55周岁的他,打算领取养老保险金。他向工作人员出示了个人养老金保险证后,对方却表示,经电脑查询,该公司个人养老保险投保人中,没有他的名字。对此,张先生十分不解,据他介绍,1992年4月11日,原枝江县黄磷厂出资60%,他和另外13名员工个人出资40%,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价值不等金额的个人养老保险,缴清费用后,他们14个人都拿到了一个红色的“个人养老金保险证”。张先生说,按投保时的相关规定,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定为50、55、60、65周岁四档,被保险人可选其中一档,他们14个人选的是55周岁,这也意味着,当他们年满55周岁后,每个月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100元的养老保险金。没查到自己的名字,张先生又报了另外一名员工黄先生的名字,工作人员查询后,也没有投保记录。他随即给黄先生打电话,得知黄先生前不久去领保险金时,也因找不到名字没领着。张先生纳闷了:“我们14个人都有保险证,上面盖有保险公司的公章,为什么保险公司的电脑里查不到投保记录呢?”回到家后,张先生立即找出原来的通讯录,辗转联系上了14名员工中的4人,约好一起找保险公司询问情况。随后,张先生等人先后两次来到保险公司,均没能领到保险金,保险公司告诉他们,无法领取养老金,是因为公司对他们的保险单未录入电脑系统,从而无法查询。2011年5月初,张先生等5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5月16日受理此案。保险公司表示,张、黄等5人的情况属实,同意为他们办理恢复保险证效力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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