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
意义与现实基础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含义
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国在进行林业投融资改革中催生出来的一项新型金融支农产品,是指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
在具体实践中,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首先,要具有明晰的森林资源产权。林农或林业企业依法拥有产权明晰的林权证是金融机构得以向其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基础。如果不能把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交给林农或林业企业,山林经营权就无法放活,林权纠纷就难以避免,金融机构对森林资源的价值也就无法作出准确评价,从而致使林权抵押贷款难以发放。只有当林权确权到位,真正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金融机构才会在物权可定、价值可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考虑对其发放贷款。其次,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平台。“合法、足额、易变现”是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基本要求,而抵押物“易变现”的先决条件是拥有一个与抵押物处置相配套的流转平台,使抵押物在市场中随时能够处置变现。实践表明,没有建立林权流转平台,即使林权证属下的抵押物合法、足额,仍然存在抵押物流转变现难的问题,从而极大地削弱了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有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林权流转平台,让抵押标的物得以顺利流转变现,才能有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二、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意义
林权抵押贷款创新不仅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且也是对农村产权制度进行的重大创新、丰富和发展。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能够盘活农村地区丰富的林业资源,并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不足和广大农民因抵押担保不足而导致的贷款融资难题,对于促进“三农”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3年全国林业工作会议后,我国以福建、江西、浙江为试点省份,开始实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改革的重点是从明晰产权人手,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具体做法是将集体林地均分到户(联户),以法律形式颁发林权证,将集体林变成真正意义上的私有林;建立林权流转平台,农民可依法将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买卖、变现;通过配套改革,建立林业要素市场和服务平台,规范林权的依法规范流转,促进人才、资本、科技等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盘活森林资源,缩短林业经营周期,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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