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政策建议
新型城镇化给金融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需要进一步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完善融资机制、丰富融资工具、建立起相应的政策扶持体系,构建完善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的体制机制。
(一)基本原则
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关键是要建立完善可持续的、规范化的城镇化融资机制。为此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市场化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城镇化融资也要坚持市场化的原则,借助供求、价格、竞争等市场机制,实现对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需要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城投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等。
二是激励相容原则。激励相容原则是指城镇化建设事权应与融资主体保持一致。奥茨定理指出城镇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供事权主要在地方,由地方提供公共品更具效率。为此需要给予地方相对应的财政实力,同时赋予地方政府融资的主体资格,为市政债的发行奠定基础。一部分具有使用者付费功能的公共事业由社会资本提供融资也符合激励相容原则。
三是代际公平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城镇化建设的财务成本分担上,需要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代际公平。特别是,城镇化中需要提供的大多数基础设施等公共品均具有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等特点,地方政府应该通过合理的融资机制将未来现金流进行折现融资,使得城镇化融资的财务成本在时间轴上平移,从而实现财务成本分担上的代际公平。
四是适度倾斜原则。鉴于财政和金融资源的有限性,适当倾斜原则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引导金融资源适当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倾斜,向民生金融和消费金融领域倾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等,同时财政投入也要做好适度的倾斜。这与市场化原则并不矛盾,而是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体现。通过适度倾斜原则可以缓解城镇化发展的区域差异问题。
五是风险约束原则。风险约束原则从宏观上讲要求守住不发生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从微观上讲要求融资者的负债与其未来现金流相匹配。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融资规模要与城镇化红利释放保持基本同步;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融资规模要与自身的偿债能力相协调。为此,城镇化融资需要构建有力的财政约束、市场纪律约束和社会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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