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信托的概念
不动产信托又称房地产信托,是指不动产的所有者为了实现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将不动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进行不动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业务。
设立不动产信托的目的多种多样,委托人可以为了保管、维护、维修不动产而设立信托,可以为了销售不动产而设立信托,可以为了开发不动产而设立信托,还可以为了租赁不动产等经营需要而设立信托。信托公司受托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时,其信托事务处理行为一般有:对不动产进行买卖、经营开发、租赁、交换、转让等。因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期间转移给受托人,故设立不动产信托时要进行房地产的登记、过户等手续。
不动产信托是一项古老的信托业务,也是现代信托业务的重要形式。在信托发展史上,作为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英国的“尤斯”制度实质上就是一项不动产信托制度。在现代社会,房屋信托、土地信托在许多国家都有很好的发展,可以说,现代信托业离不开不动产信托,它对一个国家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首先,不动产信托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一方面,不动产信托有利于通过信托的集资功能,将社会上分散的投资资金集中起来,进行房地产的开发与利用;另一方面,通过信托,扩大了房地产的销售面和销售渠道,也通过信托公司的融资功能提高了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能力。其次,不动产信托为不动产的所有者在其不动产经营和管理中提供便利。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