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援助有效性要求各援助方重视援助协调
国际发展援助体系正在经历根本性变革,亟须创新和深化双边援助机构、多边援助机构、受援国当地政府、NGOs、基金会以及私人部门之间的联系机制和伙伴关系建设。国际发展援助界正采取措施提高对外援助的成效、管理和监督水平,探索与伙伴国家发展优先领域相一致的资源配置方案,以及协调联盟的良好实践。因此,协调援助方内部和各援助方之间的实践活动至关重要,已成为提高援助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之一。
就一国内部协调而言,由于援助国对外援助管理职能分散于不同机构,彼此之间的协调和政策一致性变得十分困难,且成本高昂,同时也影响了对外援助的成效和效率。从提高援助效率角度出发,任何对外援助管理体系都应重视中央监管能力建设和协调能力建设。若援助国几个部委同时负责对外援助,则需要建立某种程度的部际委员会,协调一国的整体对外援助事务。如法国于1998年设立了国际合作与发展部际委员会,由法国总理任主席;葡萄牙设立了合作部际委员会,由外交事务与合作国务秘书担任主席。
就对外援助国际协调而言,欧盟和北欧国家援助集团在增强成员国之间的援助协调和互补性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2007年,欧盟提出在援助国间进行劳动分工的行为准则,以《欧盟劳动分工与互补性快速通道倡议》为基准具体实施。根据这一准则,欧盟各援助国应集中对受援国有限数量的部门提供援助,并重新安排各自在受援国的援助活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一个援助国担任对某个受援国各种援助活动的领导国,负责安排各援助国对该受援国的所有援助活动,并与处于非领导地位的援助国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处于非领导地位的援助国应积极融入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应确保有足够的援助国对受援国较为重要的援助领域提供支持,确定较少数量的优先援助国家,加强发展援助的地区集中度。通过重新部署援助资源,为被孤立或被忽视的国家提供援助。这。种援助模式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援助国加强自我评价,确定自身的比较优势,重点支持优势领域的对外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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