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的客体是指为完成生产职能所需的各要素之和,以及在生产中要素相互作用而共同创造的客观对象物。因此,理解企业产权的客体离不开协作生产,凡是与完成生产职能有密切关系的客观对象物都可以纳入企业产权客体的范围,而且企业产权客体是与企业产权主体,及企业的目标和利益相对应的,而不是与企业成员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利益和目标相对应的。具体而言,企业成员,包括投资者、雇员等,其投入企业的生产要素都是企业产权的客体,都是企业自身实施产权行为的客观对象物,也是企业完成生产职能所必需的客观条件。在这一点上,本书与现有经济学理论对产权客体的认识存在差异,按照私人产权的逻辑,企业成员才是其投入企业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这些生产要素应该是私人产权的客体,只不过按照契约由企业来使用。由于企业不具有主体性,自然不会改变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根据前述对产权与契约的分析,这种观点难以解释企业在生产协作中对生产要素的完全支配权,因为契约的不完全只能明确约定具体权利,所以企业内基于协作的权威和命令的生产方式显然是建立在产权的基础上。但是该产权并不是私人产权或者企业成员产权,而是企业产权,否则,这些生产要素与私人产权的主体、产权行为和产权责任之间难以相互对应匹配而构成产权单位。另外,企业在生产中所形成的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客观对象物,如企业的商誉、企业的商标、企业的专利及企业的客户名单等,按照产权单位的逻辑,也是企业产权的客体,因为只有在企业作为产权主体实施产权行为,这些客观对象物的利益才能够真正实现,尤其是商誉不具有转移性,这种特征更为明显。但是按照私人产权的逻辑,这些客观对象物的产权归属就存在问题。如主流的观点认为,企业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产权,但是基于何种理由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商誉、商标、专利或客户名单的产权主体呢?又如何从资本产权而扩展至这些客观对象物的产权呢?或者说为什么资本产权的客体不仅包括资本还有客户名单等内容,这显然不符合私人产权的逻辑,更不符合产权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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