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代表赞成欧共体发表的关注,并强调这个法规将为其他成员国带来显著的贸易冲击。他指出,根据《TBT协定》第2.5条的规定,中国应该根据TBT协定第2.2-2.4条解释这些措施的正当理由。他补充关注还来自于保护技术信息和知识产权的角度,特别是由于争议中的产品特性。他邀请中国解释措施的目的及合理性。他同意欧共体关于其他国家具有类似关注并寻求最新信息的意见,特别是法规正式实施的时间表。
韩国代表赞成欧共体和日本的关注。他指出,韩国工业界关注措施涵盖的范围以及一旦法规实施,信息泄露的可能性。他提请中国延期实施这项法规,并加强技术层面和政治层面的双边讨论。
美国代表声明,他的代表团仍然对2007年8月中国通报的13条拟定的关于信息安全的技术法规持有强烈的关注意见。正如之前声明的,这些法规的强制测试及对商业信息科技产品的信息安全认证大大超越了国际惯例。在其他国家,强制测试和信息安全认证只对敏感的政府和国家安全应用产品做出要求。他怀疑中国是否分析过其他国家商业领域有关信息安全的法规,中国是否可以解释他的分析结果。
尽管存在很多关注,美国感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和认可委员会(CNCA)乐于与美国和其他国家政府机构及工业团体就此问题保持开放的、沟通的态度。美国同时欢迎2008年9月中国国务院副总理承诺中国将延期发布最终的技术法规,直到中国和外国专家继续探讨关于信息安全法规的可行的措施。
据称,中国之前表示13条拟执行的技术法规将在2009年5月1日强制执行。接着,中国认监委指出,他们已经预先在最终发布13条技术法规与进入强制实施之间保留1年的过渡期。中国被要求阐明是否将推迟2009年5月1日对覆盖产品的认证要求。中国被促请取消采取强制性信息安全测试的所有措施和商业产品认证,并阐明13条技术法规的计划及中国将来的计划。这同样在美国为过渡期审议机制所提交的材料中(G/TBT/W/292)提出。
中国代表解释了试行的信息安全产品的强制认证计划是符合《TBT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的。他指出,很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认证计划,中国在制定草案的时候采用了公开透明的态度来通报了法规草案,并征询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其中包含了国内国外的意见。他同时表示已经在关注此事的贸易伙伴中开展了富有成果的双边会谈,包括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中国将继续致力于透明公开的程序以保证法规建立在合理科学的基础上。
中国代表进一步强调他的代表团高度重视其他贸易伙伴对此法规的关注。这就是为什么法规没有按照预定的计划在2008年5月1日执行——为来自国内外的法规制定者和专家之间进一步的技术沟通和讨论留出更多时间。他的代表团明白需要一定的过渡期,因此实施标准还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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