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程度测度理论与实证研究》:
2.适用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某些损害竞争的行为一旦发生就判定为违法,无需再考虑其他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该项原则体现了反垄断法的严格性和便利性。合理原则是指某些行为是否违法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因为这些行为一般既具有正面作用,也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负面作用,要判定这些行为是否违法,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之后才能做出判断。反垄断工作本来就极具复杂性,而且需要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判断,而经济情况复杂多变,合理原则的使用可以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
3.内容
具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反垄断法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现代各国的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反垄断实体制度和反垄断实施制度两个基本的组成部分,而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又可以分为三个基本组成部分或者三项基本任务:第一,限制竞争协议,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把这种限制竞争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在各国反垄断法中,卡特尔一般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当然,企业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有时对经济是有好处的,它们一般被视为合理限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豁免。第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①,维护市场竞争。垄断厂商可以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抬高价格,获得垄断利润,从而损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使整个社会的福利产生无谓损失。因此,国家必须对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加强监督。第三,控制经营者集中,促进公众利益。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市场上存在一定的竞争,而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同样,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的确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是应当被批准的。当然,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反垄断司法机关在应用反垄断法进行反垄断裁决时也会具体把握各种尺度,如通常会与其本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等因素结合考虑。
4.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
为了便于操作和进行司法实践,学术界和司法界将反垄断法的制度体系分为结构主义反垄断法和行为主义反垄断法,或者结构主义的和行为主义的,其分类标准为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谴责是否以垄断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为标准。即行为主义只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结构主义不仅规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且还对不合理的市场结构进行调整,一般通过分拆垄断者的手段达到目的。结构主义反垄断法的典型是美国法和日本法,行为主义反垄断法以英国法、德国法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事实上,不管是采用“结构主义”的美、'日反垄断法,还是采用“行为主义”的英、德、欧共体等国家的反垄断法,都是既反垄断状态又反垄断行为的,因为“通常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判断特定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时,必须就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作出判断,而市场竞争效果的判断则是在确定市场范围的基础上做出的”①。因此,笔者认为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是交织在一起的一个整体,结构和行为有着天然的盟友关系:一方面,垄断的市场结构是垄断行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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