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的惯例、礼仪等普遍制度规范是能够化成民俗的,在优良风俗习惯的熏陶下,人们的心灵能够得到教化,情感、意志的任性和胡作非为的欲望能够逐步祛除。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之火,在近代欧洲得到延续。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认为,在人的本性驱使下,人人都想得到幸福和快乐、人人都要保护自己的利益,然而世界上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就像狼对狼一样,互相争夺和侵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永远不会结束。霍布斯认为,要结束战争求得社会和平和安定,就必须要有社会契约,每个人都必须放弃超过他人和强过他人的自然权利,共同服从于一个人的威权之下,这个威权可以是君主制、贵族制或民主制,但必须是一个“利维坦”,一个绝对的威权。对霍布斯而言,法律制度的作用就是确保契约的执行。与霍布斯设想的“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不同,法国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让·雅克·卢梭认为,自然状态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他认为,社会秩序是在契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存在着体力和才能上的差异和不平等,这种差异和不平等会导致社会生活的无秩序,如果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即“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在人与人之间便出现了一种精神上的合法平等,权利和契约使得自然不平等的人变成了社会平等的人,整个社会 生活的秩序便有了保障。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政治权威在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一个完美的社会是被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如果政府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就有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和执政者的权力,包括用起义的手段推翻违反契约的统治者。尽管霍布斯和卢梭没有对伦理建设如何开展进行专门的阐释,但他们关于社会秩序与权利问题的看法,为人们深化认识制度约束对个体德性形成的重要意义,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人的德性就是在他律和自律两种规律面前进行长期选择的结果,并且在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经常实践德行活动而形成。所谓他律是指人的意志由主体理性以外的因素决定,如受制于环境、制度等;自律则指人根据自己颁布的道德律而行事的行动自由。康德更看重自律,他认为,道德活动是人最纯粹的自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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