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论丛(第3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机制与绩效研究》:
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委托人希望受托人能诚实、公允地履行责任,不仅要求实现其财产的保全,还要实现财产的高效、安全运行。而受托人也具有向委托人交代或说明其在诚实、公允地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确保受托人履行受托责任的真实公允性或可信性,产生了对绩效评价的要求,即委托人借助于绩效评价来控制受托人对于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过程和状况。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财产经营管理上存在着法律、时间、空间和信息等诸方面的分离性,使得委托人往往不能直接控制受托人的责任履行过程和会计报告质量,因此必须借助于一个独立的第三者来实现这种控制,这就直接导致了绩效评价的产生。因此,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是绩效评价产生和发展的首要前提,而绩效评价的本质目标就是要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绩效评价对于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反映和控制受托经济责任的具体履行过程;二是反映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在实践中,后者对于委托人来说更为重要,是委托人了解责任履行状况的最基本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行政机构作为受托方,代表纳税人筹集财政资金,并分配使用财政资金,必须对纳税人负责。在政府内部,行政领导与部门之间也属于委托一代理关系。就是说,部门领导作为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代理人,必须对政府负责。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利益实体,也不存在自己的特殊利益。将部门视为利益实体,实际上是割裂了公共权力,也会强化官僚主义,不利于廉政建设。因此,政府部门有责任用好纳税人的每一分钱,向纳税人说明每一分钱的使用效果,为了科学衡量财政支出的效果,就要对财政资金的支出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以评判其支出管理过程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原则,是否达到最大的财政支出效益。这种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构成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础理论之一。
2.政府公共财政支出两种主要的绩效评价模式
(1)“内部型”绩效评价模式。
“内部型”绩效评价模式是指绩效评价的范围、评价主体限于政府部门内部,绩效评价工作则是作为政府各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这一模式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1997一1998年开始酝酿推行以公共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公共支出预算改革,1999-2000年则正式实施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此次改革旨在遏制政府开支迅猛增长的趋势,以期帮助联邦和一些州政府摆脱高额赤字或债务的困扰,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财政预算的效率、效果和透明度。在澳大利亚,此种绩效评价工作由联邦财政和管理部,也即DOFA负责。绩效评价的范围侧重于政府部门内部,评价的内容主要是项目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效果、影响及管理等方面,评价的目标在于改善和提高政府部门的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并在部门内部形成以绩效为核心的组织文化。
目前,澳大利亚并未对绩效评价体系做出统一规定,只是规定了基本框架和要求,在此基础上展开绩效评价,由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澳大利亚绩效评价的基础框架是结果和产出框架,重点关注的是公共部门的决策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主要有三个核心部分:绩效目标、部门产出和联邦专款项目及绩效指标。公共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部门事业发展绩效指标,另一种是部门产出绩效指标。通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执行,总的来看,澳大利亚的绩效评价工作基本达到了以下几个目标:①提高了公共部门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②增加了透明度,增加了政府部门的责任感,改善了人民的生活以及经济、社会、环境和安全等;③提高了再分配的效率;④加强了各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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