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
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的规定,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1)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2)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3)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1)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2)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3)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2)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人(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2)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3)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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