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监督制约集体资产运营的机制不健全导致资产流失问题严重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的决策权长期在村干部手中。村级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监督措施难以产生作用,集体组织内责任制约机制还普遍缺乏,这些不足导致了集体资产管理往往会出现失控以及贪污腐败的现象,最终使集体资产严重流失。从武汉市调研的情况来看,土地开发比较集中、相对富裕的村是村干部经济问题的多发区。村干部腐败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是以地敛财。一些城中村、城郊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一夜之间打到村里的账上,由于缺乏监督及管理不善,一些村干部借机谋私,中饱私囊。二是以权谋私。一些村干部私款公报,私分盈利,将集体的果园、鱼塘、农机具等转卖或低价承包给他人,从中牟利。一些有利可图的工程如修路,村干部能干的自己干,干不了转给别人,从中拿介绍费。三是村务公开漏洞大。有相当一部分村的村务公开内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该公开的不公开,扣压、隐瞒上级文件精神,村民监督难以到位。
由于集体资产运营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集体经营管理短期行为严重,集体经济发展缺乏长远考虑。由于村干部任期是有限的,村干部往往只看重眼前利益,对长远规划的重视不足,这导致在其任期内将集体资产分光吃光的思想普遍存在,致使一些城中村在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资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农民的权益得不到长期可靠的保障,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5.3.3不同时期的征地政策造成对失地农户的安置差异
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湖北省大致采取了招工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定期定额发放生活费和在安置中加入养老保险等几种方式。招工方式最早,采取的是“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这部分失地农民由于转变了身份,大多数可以纳入到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不过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有的村因耕地较少,为减轻负担,对部分村民实行了“农转非”,并以1万-1.5万元买断了村民资格,这些村民虽然失地,但并未招工,有的已自行解决了就业和保障问题,有的则成了游离于城市和农村、“既非村民,又非居民”的特殊人群。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因市政、房地产开发和公共设施建设等非生产性项目单位没有能力安置失地农民而采用的,刚开始实施时曾受到失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当失地农民把补偿金花完后才发现已没有退路。定期定额发放生活费的方式虽可以做到“细水长流”,但由于各村的情况不同,标准也不一样。好的村因集体资金充足,村民的医疗、养老保险基本由村统一办理,缴费标准也高于其他村镇,农民失地后基本没有后顾之忧;不好的村甚至连生活都无法发放。在安置中加入养老保险的方式是部分地区实施的,失地农民达到规定的年龄后就可享受。从上述几种不同安置方式的效果看,养老保险方式虽然标准不高,但对失地农民最为长远、保险和可靠,而其他方式均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同样是失地农民,却因为安置方式的不同而保障不同,造成了失地农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处理好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的衔接问题是今后全面铺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5.3.4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农民的保障及自主就业、创业资金不足
2006年,武汉市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确定的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标准为: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征收园地、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按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其产值进行补偿;征收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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