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土地流转方式。土地产权具有商品属性,是土地市场形成的基础,土地产权只有在土地流转中才能发挥其资本价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农民部分土地处分权,使得农地资产价值得以显现,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地资源向种田能手和种田大户流动,提高了农地资源利用效率。但目前我国农地流转制度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之上的,具有自发、非正规、短期性和政策不明朗的特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不配套,缺乏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平台。因此,在流转过程中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于转出和转入方责权规定不明确、不对等。现有的土地流转经常是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缺乏租赁合同等制度保障,约束效率低,这使得流转双方对农地流转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容易采取短视行为。第二,农地流转市场不发育,农地流转地租、地价的合理评估比较困难,这使得农地流转权的价值不能充分完全显化,进而影响农地资源配置效率(刘艳萍,2003)。第三,缺乏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及土地资源保护相关规定,农地产权流转同样存在耕地改良及保护责任残缺。而不完整土地交易权下的农户之间的非正式土地流转容易造成农地土壤长期肥力的损耗(俞海等,2003)。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在新疆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调研中,有一农民,33岁,由于中年丧夫,家庭劳动力不足,她将家中8亩耕地租赁给别人使用,承包期为10年,结果别人在其耕地上种树苗,而起初并没有说明不可以在田里种树等条件,这造成土壤肥力严重下降,土壤板结及盐碱化程度加重,2011年租赁合同到期,该农户准备采取种黄豆等养地措施重新改良。因此,本研究假设,在允许农地流转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土地资源保护相关内容,加强土地流转制度建设,能够为农地流转双方提供安全、稳定、完整的制度保障,进而较好地促进盐碱地资源及农业持续利用,这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
(4)土地产权登记。土地产权登记是界定产权边界、明晰产权主体的基础,产权主体不清晰必将会阻碍土地资源流转,影响农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高效经营。在调研区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随着农业税费改革的深入、农业经营收入逐步上升以及《土地承包法》和各种惠农政策的实施,保有土地的农民权利日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户可以得到很多实惠,因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又重新燃起,对于具有盐碱障碍的土地资源,甚至是盐碱荒地也出现了“要种”、“抢种”的现象,因此,过去隐藏的、未被理会的土地经营权归属问题纠纷大量发生,影响到盐碱地农业的稳定、高效以及持续利用。第二,在土地产权调整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村干部对于确定当地的土地承包条例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5)。在垦利县部分地区,依然依据“村庄的每一个成员应该都能够获得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这一原则,村庄人口的任何一次变动(生、老、婚嫁、户口迁入移出)都会用行政手段重新分配土地,这种村民小组或村庄范围内的土地重新分配发生的频率为平均每5~12年一次,这与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农地产权制度不一致,家庭承包经营权登记形同虚设,农地产权的安全性较低。第三,在土地重新分配或当地的规定限制土地流转的时候,现行体制为当地政府任意决策留下了空间,埋下了村领导与农户问发生冲突的隐患。在镇赉县有外地来的大农户以及本地农户从村集体或乡镇政府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了新增盐碱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由于新增耕地目前不属于在册耕地,因此农户无法取得国家良种以及粮食直补等农业补贴,这影响了农户盐碱地改良及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三、分析框架
大量试验研究表明,适量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采取改良性培肥措施是进行盐碱地改良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方法。通过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施用人畜禽粪便以及油饼豆渣等有机肥施用,与化肥配施及不施肥、单施化肥相对照,对土壤质量、经济效益及生态环境等方面土壤改良均有显著作用。第一,提高土壤脱盐、抑盐能力,增强土壤保水保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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