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型之一:由各级人大或政府出台财政评审管理法规规章,授权财政评审机构负责项目评审工作。
授权型之二:由财政部门出台财政评审管理办法,授权财政评审机构实施财政评审业务,对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财政评审业务,也由财政评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这种模式也体现了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履行财政职能的重要体现。
全部委托型:对年度项目评审业务,由财政内部职能管理机构于年初一次性全部委托给财政评审机构,由财政评审机构编制年度财政评审计划,并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向被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书,具体组织实施评审。这种模式提高了财政评审工作的计划性,财政评审机构能够合理配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分散委托型:由财政内部预算管理机构将评审业务“一事一议”地委托给财政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这种模式实际上把财政评审机构视同为社会中介机构,随意性较大,严重削弱了财政评审职能,直接导致财政评审工作处于被动和无序状态。
观点二:财政评审是审计部门的职能。
目前,有的地方把财政评审作为政府审计部门的职责,甚至提出,没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财政部门不能拨付项目资金。近年来,各级审计部门成立了专职投资评审或投资审计机构,加大了政府投资审计力度。在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此相互“协商”、相互“妥协”,把财政评审职能作为双方谈判的筹码。有的地方的协商结果是,建设工程预算由财政部门负责,竣工决(结)算由审计部门负责,并从中收取一部分费用。对这一现象,我们认为,财政评审是政府预算管理的环节和手段,是“管理”职能,而不是“监督”职能,如果交由政府审计部门来履行这一职能,则意味着财政部门的“缺位”或失职。而政府审计是代表政府实施监督工作的部门,如由其来履行财政评审这一“管理”职能,则好比同时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将会造成政府职能的错位和混乱,同时也失去了外部监督。
观点三:财政评审是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
有人认为,财政部门没有必要设立专职财政评审机构,现有的社会中介机构完全能够满足财政评审工作的需要。目前,财政部和许多地方财政部门,将相当一部分项目评审业务,完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完成,并在管理制度中予以“合法”化。这种组织管理方式,实质上是将财政评审职能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客观上肢解了财政评审职能。究其原因,持这一观点或坚持这一做法的人,片面地认为财政评审的对象是基本建设项目,却忽略了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实上,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业性强、技术复杂,评审难度大,常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给予专业技术支持,社会中介机构根本无法胜任。当然,目前各级财政评审机构现有人员在数量和专业水平上还无法完全满足财政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财政部门首先应大力加强财政评审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建立专业技术人力资源库等方式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而不能将评审任务“一托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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