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风险
33.53 需求风险是基础设施资产的需求或使用高于或低于预期的风险。特许服务权安排通常周期较长,由于涉及公众将来使用基础设施资产程度的不确定性,因而产生较大的需求风险。安排条款会说明,需求风险是由授予方还是经营方来承担,或者由两者共担。
33.54 上述第33.52段中的示例显示,在授予方承担公共服务使用者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抵补经营方投资这一风险的情况下,经营方拥有无条件获得现金的权利。即在授予方承担需求风险的情况下,经营方的现金流量并不取决于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经营方的现金流量得到有效保证,因而产生了一项金融资产,作为其建造服务所获得的对价。换言之,在特许服务权安排从属于授予方担保的情况下,使用者支付的款项实际上是看作代表授予方筹集的现金,产生反映授予方承诺的金融资产。
33.55 相比之下,如果经营方的现金流量取决于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那么则由经营方承担需求风险。上例中经营方承担超出担保金额的风险便属于这种情况。在那种情况下,所确认的资产的性质是不同的,而这是下面要考虑的问题。经营方确认无形资产33.56在一些特许服务权安排中,如上述第33.48段中的示例说明的安排,使用者为经营方提供的服务支付款项,而经营方则通过使用者支付的款项收回其在基础设施中的投资。在无任何旨在确保经营方收取特定最低回报的合同安排(如上述所考虑的差额担保)的情况下,经营方无从任何其他方获得现金的合同权利,即使收取现金的可能性非常大。相反,经营力有机会向将来选择使用基础设施的使用者收费。
33.57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认为,由于经营方无法将基础设施确认为自身资产,经营方向使用者收费的权利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按照IAS38处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所持的观点是,经营方获得向使用者收费的无形权利,用以交换其建造服务。事实上这类似于一种许可。
33.58相应地,经营方在其获得向公共服务使用者收费的权利(许可)的情况下,应当确认无形资产。向公共服务使用者收费的权利不是无条件获得现金的权利,因为其金额取决于公众使用服务的程度。[IFRIC12第17段]。
示例——经营方的收入取决于使用情况
特许服务权安排的条款要求私营部门经营方融资、建造、维护和运营一条收费公路长达20年。经营方基于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通行费。此安排无差额担保。
在此情况下,授予方赋予经营方向道路使用者收费的权利。由于经营方的现金流量取决于使用者对公共服务的使用情况,经营方承担了需求风险。因此,经营方将建造服务确认为无形资产。
如果是授予方,而不是使用者,基于使用情况向经营方付款,答案是一样的。这样的协议常常被描述为“影子收费”。在此情况下,经营方没有无条件获取现金的权利,因为其金额取决于使用情况。相应地,经营方确认无形资产。如上述第33.46段中的解释,付款方的身份并不影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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