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建立健全有关社会企业包括第三部门发展的法律法规,增强制度供给,以解决社会企业的发展空间问题、“身份”问题和与之相应的税收等各种待遇问题。在我国,有关社会企业的法律法规尚未出现,而规范第三部门的三大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皆为行政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并且在管理登记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国家应在健全第三部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社会企业管理规范,为社会企业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为了使社会企业的减贫功能得到切实保障,政府应在有关社会企业所有权、税收减免、利润分配、治理模式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社会企业的各种运行机制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第二,推动公共财政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建立并完善对社会企业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与补贴机制。贫困地区在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艾滋病救助、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发展落后,贫困地区政府可选择向各类社会企业采购这些公共服务,同时促进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与社会企业的发展。
第三,社会企业家是实现社会创新的灵魂,社会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对社会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贫困地区政府部门应广泛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积累社会资本,通过推广成功案例、在高校开设社会企业家培训课程、建立社会企业家网络、创立社会企业家创业基金、设立“优秀社会企业家奖”等手段,积极传播社会企业家精神,探索有效的社会企业家的培养途径,造就高素质的社会企业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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