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上述“对应义务”究竟该由谁来履行和实施的问题,通常是救助受益人本人,但也不排除由参与计划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履行的情况,如,巴拿马的“机会网络计划”就规定获得现金直接补贴的条件为家庭所有成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而不只是家庭中的未成年儿童。负责监督“对应义务”履行情况的任务通常落在母亲身上。
纵观拉美各国的计划实施情况,虽然各国都推行了“有条件性”的扶贫计划,但在履行“对应义务”方面的要求力度和强度又各有差异,综合多位研究学者的观点,一般将“对应义务”分为三类:严格型、适中型及宽松型。
“严格型对应义务”是基于“对应义务”的严格履行可以极大改善目标人群人力资本能力的理论根据,许多拉美国家将其视为计划成功与否的核心环节,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对应义务”的确立、效果监控以及处罚措施(未履行义务情况下)的专门机制。在这些国家中,一般采用“一种救助一一种对应义务”的做法,即接受任何一种救助都必须履行对应的某一特定义务。采取此类做法的计划有:墨西哥“机会计划”、哥伦比亚“家庭行动计划”和“波哥大学校救助补贴计划”、牙买加“通过健康和教育推动发展计划”以及尼加拉瓜的“社会保障网络计划”等。此外,还有一些少数国家(如洪都拉斯)虽采取了“严格型对应义务”的做法,但受各种内外因素影响,相应的监控、管理和处罚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对应义务”的严格执行也就无从谈起了。
“适中型对应义务”指的是“对应义务”的履行效果对于是否可以获得救助金并不起到关键性作用,其中涵盖两种“不严格”,一种是对“对应义务”的完成效果评估不严格,另一种是对未履行“对应义务”的情况处罚措施不严格。这种模式相对第一种来说,在操作起来灵活性更大,对于扶贫成效的监控也变得更为复杂。巴西的“家庭救助计划”即属于此种类型,做法是将“对应义务”融人到说服、劝导的介入模式中,通过说服教育引导贫困家庭重视教育、健康,而较少借助于处罚、终止救助金的发放等方式来强制要求贫困家庭履行义务。
“宽松型对应义务”的做法是直接与参与计划家庭进行“谈判”,协商解决“对应义务”的问题,没有惩罚、终止救助等任何强制性措施。在智利及哥伦比亚的计划实行中,家庭救助人扮演了与贫困家庭直接沟通、谈判的协调人的角色,“对应义务”的履行并不直接决定是否获得救助金,而是较好完成“对应义务”的家庭可以拥有更多参与其他社会救助项目的机会,因此,划和方案,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墨西哥的“机会计划”、巴西的“家庭救助计划”、“学校救助计划”以及智利的“智利团结计划”等。该系列计划经过10多年的实践,被证实了在提高人力资本、消除贫困、增加收入、消除童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已跨越国家、地区界限,被引入到印度尼西亚、摩洛哥、巴基斯坦、菲律宾、南非和土耳其等国以及纽约和华盛顿特区等城市开展试点。在本书中,笔者将着重论述墨西哥的“机会计划”和智利的“智利团结计划”。前者是拉美地区开展时间最长、成效最明显、监督监管机制最完整的案例,因其突出的实践经验和评价效果已成为拉美各国甚至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典型案例”,后者与前者不同,它在提供直接补贴的同时,更侧重于贫困人口的心理辅导,曾被认为开启了扶贫政策新思维,并因此引起了各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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