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法律或议案的方式明确机构及职责<br> 从各国的实践上看,在私有化过程中均会用法案、议案的方式成立专门的机构,以负责私有化推进和跨部门的协调。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第一阶段是在竞争性产业公司里展开的,而这些企业大部分由当时的国有企业管理局管理。2003年9月,英国政府成立了国有股东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原先各政府部门自行负责的国有企业事务。截至2009年上半年,该政府机构管理着12家政府部门的28家公司,净资产达到220亿英镑。<br> 在法国私有化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私有化委员会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于1986年设立的独立管理机构,1993年得到进一步加强。1993年7月9日颁布的《私有化法案》,确定了私有化委员会的设立和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对拟进行私有化企业的定价,以及负责为通过非上市进行私有化的企业挑选买主。《私有化法案》对私有化委员会的构成、任命程序、工作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私有化委员会由7人组成,由总理签署的法令进行任命。而专门负责原东德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改造的德国托管局则依据《托管法》成立,直接隶属于德国政府。根据波黑联邦于1997年通过的《私有化法》,波黑联邦私有化由该邦私有化局和各州私有化机构负责实施。<br> (3)以法案、公司章程、经营契约等方式保持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的控制<br> 上述国家在私有化之后,并非完全放弃了国有资产在经济中的控制力,而是通过控股、出租经营等方式继续保持国有资产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主要集中于能源、交通、航空、矿业、邮电、金融、军工等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其中,比较而言,法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保持了国有资本较高的比例。对于私有化之后的存量国有资产管理,各国政府采取的办法可大致分为几类:①直接经营,主要在军工、垄断性的铁路、电力的经济部门。例如意大利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有27家,国家占决定性股权地位的企业有国家高速公路公司(100%)、国家铁路公司(100%)、国家邮政公司(100%)、国家核能公司(100%)等,涉及国防、交通、能源、工业、文化等领域。②持股管理,主要是对于国有资本保留持股的企业,不参与具体的经营,而是通过股权代表的方式管理国有资产。③出租经营,将国有资产出租给私人资本经营。例如法国自来水公司、超级市场和高速公路等部门的大量资产与业务均出租给私人资本经营。<br> 英国政府为使国有企业在私有化后与市场机制相适应,还形成了一套由三种功能不同但又互相制约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调控系统,对私有化后的垄断企业的价格问题、竞争问题、效率问题等进行管理,这些机构包括:①政府工贸部,负责颁发营业执照给私有化企业,执照包含有关定价、公众服务等附加条件。②特殊的调控机构即公共代理机构,这种机构只在垄断性行业成立,每个行业成立一个机构,如电信事务所、供水事务所等。它们负责监督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条件的执行,并且履行促进竞争、处理消费者抱怨等事项的责任。企业有定价权,但提价须经公共代理机构批准。③垄断与兼并委员会,涉及有关改变营业执照规定条件的有争议的建议,由电信事务所一类机构提出咨询意见,交该委员会审议。私有化还催生了在各个部门需要进一步管制的配套政策。例如,英国政府在对泰晤士水务(Thames Water)实施私有化后,建立了三个监管机构:水务办公室(Office of Water)、饮用水监察署(Drinking Water In-spectorate)和国家河流管理局(National Rivers Authority)。<br> 俄罗斯于2004年8月通过总统令,明确了514家国有战略企业和549家战略股份公司为禁止私有化的范围。而这一“战略企业”的范围则根据俄罗斯私有化进程推进不断调整。2010年6月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签署总统令,将战略企业名单缩减到原来的20%。股份制的战略企业从208家减少到41家,联邦国有单一制企业从230家减少到159家。为保持对战略性企业的控制,匈牙利和俄罗斯等国家还规定了对部分企业拥有“金股”,即国家在企业重大决策方面拥有否决权。奥地利则通过要求OIAG(奥地利工业控股公司,财政部全资持有)的国有持股不得低于公司法要求的250/加1股的水平,以避免公司经营或资本结构的根本性变化,并依靠OIAG的少数股权确保对奥地利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做出战略决策。<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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