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的三要素
所谓要素,就是构成一项权利不可或缺的基本成分。在我看来,权利有三种要素:行动者、资源和社会评价。行动者,学者们一般称为权利的主体。我之所以这样称谓,是由于更看重人在权利的实际运作中能够自己做出决策并采取行动的能力这一点。与多数学者不同的是,我没有将行为作为权利的一个要素,显然,这与我已将行动者作为要素之一的考虑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在我给出的三要素中,行为的功能是作为连接行动者和资源的纽带,无须再单独出来。这三个要素中,资源是核心,是逻辑的起点。先有资源,然后是行动者围绕资源而形成的各种互动关系,最后是人们对这种互动关系的肯定的评价,即权利的正当性的基础。
关于行动者,有两点要说明:一方面,与多数学者相同的是,我认为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单个的人,因为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只能是单个的人,并因此产生的相应后果只能由其来承担;①与多数学者不同的是,我要强调的是,作为单个的人的行动者并不是孤立的,是与其他行动者处于种种的互动关系之中,时而表现为合作,时而表现为冲突。因此另一方面,必须将单个的行动者放到这种关系中来考察,由于这种关系会随情况的变动而变动的,导致与行动者相关的权利状态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当某糖果制造商在自己的房间里进行正常生产是允许的。但不久,某医生迁居邻近该糖果制造商房屋内,在这一情况下,糖果制造商是否继续拥有生产的权利是有疑问的,因为这可能导致医生无法对其病人进行诊断。②
关于资源,更准确地说,是资源的不同用途,同样也会由于人的需要、知识结构或技术进步等因素发生变化而随之不断变化;而且正是这一点导致了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变动。结果就是,不同行动者之间就特定资源不同用途如何使用和分配而形成的看法也会与以往不同;如果该看法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并能够被有效实施,就意味着一项新的权利的形成。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构成权利的三种要素会因为外界种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权利本身的内容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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