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的制度属性
国家竞争的本质来源于制定国际问交易的权力,然而这种权力并非是与生俱来的,国家问的权力累积来源于具备制度属性的技术能力。新技术和纯科学知识的发展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诺斯指出,就技术变革而论,新工艺发展的社会收益率可能是最高的;但我们可以料想,直到提高发展新工艺的私人收益率的手段被发明出来,产生新工艺的进展一直是缓慢的。而且,人类社会在其整个过去都不断发展新技术,但速度很慢,而且时断时续。主要原因在于,发展新技术的刺激偶尔才发生。一般而言,创新都可以毫无代价地被别人模仿,也无需给发明者或者创新者任何报酬。技术变革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直到相当晚近的时期都未能就创新发展出一整套产权(直到1624年通过垄断法令,英国才有了一项专利法)。只有在专利制度下,技术变革和将创新的私人收益率提高到接近于社会收益率的一整套激励机才能形成。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的技术进步决定了经济增长绩效,具备技术优势的北方国家往往可以获得比技术劣势的南方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更多的收益。而那些技术进步较快的落后国家,也同样可以实现快速的经济增长。但是,技术促进经济增长绩效是一种有条件的增长,其本身是被置于了一个很明显的制度框架内:一种被制度化了的技术进步。这就是说,技术进步必定依赖于一个明确的制度基础,并且只有在这个制度设计框架之内,技术进步本身才能具备经济增长源泉的属性。我们称之为“技术的制度属性”,或者说“制度的技术表现”。例如,技术创新和垄断可以带来超额利润①,这一超额利润也是企业家愿意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根本所在。专利是对技术创新的一种认可,是一种维持技术持续创新的制度设计。如果我们扩大到世界范围来看,北方国家由于技术上的先导优势,获得了比南方国家更多的要素收益,这本身也是没有脱离制度属性的。北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凭借技术优势获得国际贸易中的超额利润,甚至通过技术优势来对落后国家进行贸易压榨,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本身并未超越制度属性与超额回报的范畴。然而,如果技术优势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补偿,技术创新必然会收敛于一个极低的水平,甚至停滞。由此可见,具备制度属性的技术进步可以决定一国的经济增长,但是一旦其失去了制度设计的属性保障,那么技术进步也就无法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了。所以我们就不难看到,在国家与国家、企业与企业的竞争中,技术信息的扩散不是无偿的,学习和模仿也并非没有代价的,其成本甚至是非常高的。如果技术进步可以脱离制度属性存在,并进一步决定国别的贫富,那么穷国只需要引进这些先进的技术,就可以弥补由于技术差异对经济增长造成的不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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