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也将农民从林地的束缚中释放出来,有助于促进劳动力的流动。其次,林业产权改革也是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内容。计划经济的两大支柱是国有企业和城乡二元体制[1],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在林业领域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通过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集体林区农民真正成为了市场交易的主体,并且可以通过入股、抵押等各种流转方式获得财产性收入。集体林区通过林权改革,收入增长得到保障。这可以帮助建设集体林区的农村新社区[2]。农村新社区的标准就是公共设施齐全、公共服务到位、社会保障一体化、社区园林化,做到这些的农村新社区就是新型城镇化的一部分,有助于破除中国城乡二元体制。国有林区进行林权制度改革也有助于国有森工企业的转型发展,促进国有林区的政企分离。
新中国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多个过程。这些过程与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所有制改革有紧密联系。一是土改时期的分山分林到户阶段,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四是改革开放初期的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正在进行的新阶段林权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初期以经营权下放为主要内容进行改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严重制约了“三林”(林业、林区、林农)的发展。新阶段改革的内容主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它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新内容,真正从产权层面进行了改革,既能够促进劳动者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使林地具有足够的经营效率,又能够保证通过产权交易促进林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产生合理的配置效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里面有几大关键制度创新。首先,它完成了土地确权,并且保证70年不变。农村的土地边界一直比较模糊。这种模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但使用权的行使一直未明确,实际就是由村领导在行使;另一方面,农村各个家族和家庭由于人口迁移和变化问题,村土地即使承包了也要为新增人口考虑重新划分,实际边界一直比较模糊。这种模糊对林业生产积极性和投入积极性都有消极影响。林权制度改革则破解了土地确权的难题。土地确权中的矛盾纠纷是难免的,但通过积极尝试,林权改革纠纷调处率很高。据国家林业局集体林改检测报告显示,对福建、辽宁、江西、云南、陕西5个样本省随机抽取的50个样本县216个样本村2212户样本户的调查研究中,林改期间共有5.32万起纠纷,调处5.26万起纠纷,调处率高达98.92%。(1)其次,它给确定的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发了证书。传统的土地承包中,农民和村集体签订承包协议。但是协议只在村集体和村民之间有效。面对农村居民大量外迁的情况,农民出租转让土地往往只限于本村人,不敢出租转让给外村人和城里人。农村土地不能向外流转,对资金进入农村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都是阻碍。林权制度改革是承包制的继承与发展,它对确权的土地进行了发证。林权证为农民所有,政府档案局有备案。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以林权证形式得到了正式法律认可,流转也得到了保障。再次,它设计了林权交易市场,鼓励土地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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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