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新儒家如余英时(2008)强调作为传统型秩序取向的儒家伦理存在有利于现代市场经济行为的思想要素,如勤劳敬业,诚实守信。但新儒家学者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传统秩序取向的共同特点都是一种基于情感或实质理性的秩序取向,通过强调用内在的道德准则(如儒学的“仁爱”)或具有神圣性的宗教信仰(如基督教的灵魂救赎)来约束行动者的社会行为。对于一个在市场进行交易的参与者,他的讨价还价和市场竞争行为一般不会出于对竞争者的仁爱之心,也不会为其承担仁爱的义务。同样,对于某个市场的垄断者而言,他也不会出于对神明的神圣敬畏而放弃自己的垄断地位。正如韦伯(2010)所指出的:“市场之所以具有非人格性,是因为他就事论事,他以商品为导向,而且仅仅以商品为取向”。这意味着,在市场行为中,参与者的个人理性计算是一个要比个人情感和宗教信仰更为有效的行为约束,正因为如此,社会信息的分布、集结和传递机制对市场行为的影响力和约束力也超过了个人情感和宗教信仰。
其次,由于传统型秩序取向会先验的对社会行为施加神圣禁忌(即对某种社会行为用神圣化的理由给予限制),形成一个由身份等级为歧视性原则(市场行为以价格为歧视性原则)的社会秩序体系,在这样一个社会秩序体系下,经济和政治机会总是倾向于以成员身份的贵贱和亲疏等级作为分配依据(例如中国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这意味着在一个传统秩序取向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秩序体系中(或者说:传统秩序取向具有正当性秩序取向地位),来自特殊身份群体和神圣禁忌两者会形成一种垄断组合来限制市场准入和交易自由。这些特殊身份群体往往会在工具理性的诱导下产生强烈的机会主义行为冲动,即将国家权力和个人私利进行捆绑,阻止潜在进入者分享由特殊身份群体独享的垄断收益,并通过传统伦理道德和国家强制实施力进行合法化甚至神圣化。不难发现,前面所讨论的互馈机制与这些特征非常吻合,这意味着在中国社会,传统型秩序取向和工具理性共同作用形成反市场力量,并阻碍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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