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这是债的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如前所述,债的法律关系因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债权人和债务人确立,同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满足的特定行为也明确,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为,而债务人则有义务满足债权人因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请求为特定行为。
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债权与债务具有特定性。由于债的主体的特定性,必然对债权人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给予明确。
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具有特定性。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应尽的义务,债权与债务的产生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约定,或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无论是合同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都对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既已确定,那么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或义务依合同或依法律当然也被明确,表现为由特定的债权人依合同或依法律向特定的债务人提出履行特定债务的请求权,即履行特定的行为,而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请求,必须以特定的行为,即债权人请求为或不为的行为履行债务。
4.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这是债这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
合同约定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债为合同之债。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规定,还包括因侵权行为而生之债,因无因管理而生之债,以及因不当得利而生之债等。
5.债的最后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是一种给付和给付受领关系。
首先,它以给付为内容。给付的形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给付的标的既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劳务或知识产品等。但无论何种给付,其结果,或者说预期的结果,对债权人而言意味着一定的财产价值,因此给付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财产关系。现实中的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前者又称为财产的支配关系,后者则相应成为财产的流转关系。给付受领关系因为是财产利益由给付义务人向给付受领人的转移并由受领人接受,因而也是财产的流转关系。所以债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其次,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给付本身是他人的行为,其债权实现依赖于他人的行为,因而债权主要表现为一种请求权,权利人对给付的标的没有直接的支配力,而只是被动接受他人的给付,其权利的实现须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这个特点也可说是债权的依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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