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作为后加入布鲁塞尔管辖权体系的国家,放弃了“短暂过境管辖权”管辖(transientjurisdiction)。由于《布鲁塞尔公约》不仅禁止过度的管辖权规则,而且将允许的管辖权依据作为强制性规则,英国不得不放弃拒绝管辖权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布鲁塞尔公约》公开歧视非成员国当事人,只适用于被告在成员国有住所的情形。举例来说,尽管对于法国居民起诉英国居民的案件,法国法院不能使用过度管辖权,但是对于法国居民起诉中国居民的案件却可以使用。另外,由此作出的法国判决可以在英国、德国和其他欧盟成员国承认与执行,只要那里有属于中国居民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类似地,《布鲁塞尔公约》的承认与执行并不扩展适用于非成员国的判决。事实上,对于承认与执行非成员国特别是来自美国的判决,欧洲国家历来就相当地谨慎。再试举一例来说明《布鲁塞尔公约》对非成员国的不利影响。假设在伦敦有不动产的美国人撞伤在纽约旅行的法国人,法国人回法国后起诉美国肇事者,依《法国民法典》第14条法国法院可依原告的法国国籍实施属人管辖。由于被告在英国有可执行的财产,依《布鲁塞尔公约》,法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被英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相反,如果法国人撞伤在巴黎旅行的美国人,美国人不能回美国法院起诉法国肇事人,因为美国法不允许对此实施管辖。即使美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法国和英国也不会执行,因为该判决缺乏属人管辖权。尽管这个假设非常极端,但是它却反映了管辖权冲突造成的令人啼笑皆非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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