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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国际法律伦理问题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36079
  • 作      者:
    (美)詹姆士·E.莫里特诺,乔治·C.哈瑞斯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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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国外翻译过来的、以法律职业伦理为内容的著作并不多,并且这些为数不多的著作仅限于以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为研究对象。而本书的最大特点在于,以法律职业国际化和律师国际执业为背景,以美国法律职业伦理及其规范为主轴,对几个比较典型的东、西方国家作了全面而深入的比较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律师的跨国执业问题、各国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冲突问题以及对包括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有关法律伦理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多角度的探讨并得出一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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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詹姆士·E.莫里特诺( James E.Moliterno),威廉玛丽学院( College of William & Mary)马歇尔威斯法学院(Marshall-Wythe School of Law)塔兹维尔·泰勒法学教授(Tazewell Taylor Professor of Law)。
  
  乔治·C.哈瑞斯(George C.Harris),美国太平洋大学(University of the Pacific)麦克乔治法学院(McGeorge School of Law)法学教授(Professor of Law)。
  
  刘晓兵,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澳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博士后,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法学硕士(LL.M.)、访问学者。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律职业伦理教研室主任,兼职律师。主要研究领域:法律职业伦理、国际诉讼与仲裁、法庭论辩制度与法庭论辩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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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目前,从国外翻译过来的、以法律职业伦理为内容的著作并不多,并且这些为数不多的著作仅限于以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为研究对象。而《国际法律伦理问题》的最大特点在于,以法律职业国际化和律师国际执业为背景,以美国法律职业伦理及其规范为主轴,对几个比较典型的东、西方国家作了全面而深入的比较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律师的跨国执业问题、各国法律职业伦理规则的冲突问题,以及对包括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有关法律伦理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多角度的探讨,并得出一定的结论。
  相信《国际法律伦理问题》不但能为法律职业伦理和国际法律伦理问题的研究者提供丰富的实证素材与独到的理论观点,而且能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特别是国际法律服务提供者提供法律伦理以及与之相关的职业行为规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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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5)承认
  一些法律服务规则制定者可能觉得愿意“承认”已经在另一司法区取得执照的执业律师的资格,并允许这些律师在该成员国执业。关于律师资格的承认问题可以通过《服务贸易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缔结的“相互承认协议”加以解决。本部分内容旨在为成员国创设一套据以缔结“相互承认协议”的机制。
  (6)最惠国待遇豁免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影响法律服务贸易的措施方面,将给予任一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待遇无差别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成员国。然而,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签署之初,世贸组织成员国有权将法律服务置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目录中。作出此种选择的国家无需遵从最惠国待遇原则。
  共有4个国家(文莱、保加利亚、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新加坡)具有关于法律服务的最惠国待遇豁免权,还有4个国家(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巴拿马和土耳其)具有一般职业服务的最惠国待遇豁免权。
  大多数成员国(包括主要的法律服务进出口国家)没有将法律服务置于最惠国待遇豁免目录中。即便不违反《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这些国家也不能对外国律师提出互惠要求。
  (7)具体义务承诺表
  除了普遍适用条款,《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有一些只有当一国将法律服务置于具体义务承诺表中才可以适用的特定条款。每个国家的具体义务承诺表均建立在“申请一许可”制度的基础上。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均已就其具体义务承诺表的初步内容交换信息。这种22“申请一许可”制度使得一国在最终确定其具体义务承诺表之前,可以了解其可以从其他国家得到什么。许多国家把法律服务作为一项“次级服务”置于具体义务承诺表中。其结果是,对许多世贸组织成员国来说,法律服务要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加义务条款。这些附加义务是市场准人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
  (8)市场准入
  如果一国在具体义务承诺表中列入某种特别项目,比如法律服务,则意味着该国在保留具体义务承诺表所示限制的前提下,同意为这一项目提供“市场准人”。市场准入条款禁止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施加限制,如以配额、数目限制的方式,或以垄断的方式。市场准入条款同样要求,不能以低于该国具体义务承诺表规定的优惠程度提供法律服务市场准入。对限制可在该国执业的外国律师数量的国家而言,市场准入条款应当更有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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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律师的角色
第二章 对律师的规制
第三章 “律师一客户”关系的界定与建立
第四章 律师的报酬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六章 冲突关系
第七章 机构代理
第八章 对法院和其他各方的义务
第九章 广告与揽业
第十章 司法行为规则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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