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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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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律与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律教导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0387
  • 作      者:
    (美)约翰·维特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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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约翰·维特,已故著名法学家《法律与革命》的作者伯尔曼教授的弟子,埃默里大学法律教授,法律和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宗教交叉研究中心主任,发表过150篇论文,出版过22本著作,还有5本正在写作当中,在西方学界享有盛誉。
  
  钟瑞华,女,1975年生,江苏沛具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和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律和宗教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在《中外法学》、《清华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杂志发表文章多篇,译著有:《西方法律和宗教传统中的非婚生子女》、《权利革命之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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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小维特法律丛书·法律与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律教导》分为改革前夜的教会法和市民法;爱你的仇敌的法律——福音派采用天主教教会法;坚固保障——路德和两个国度论;法学家竟然可能是好基督徒——路德宗的法律、政治和社会理论等数章内容。
  《小维特法律丛书·法律与新教:路德改革的法律教导》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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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符腾堡学校条令的前言直接以教育对地上之国里的三个等级的效用为焦点。前言开首即宣称:“正直、智慧、博学、娴熟和敬畏神的人,适于神圣的布道职分,适于世俗的统治和管理职分,适于家庭生活。”“学校是上帝设立和命令的,是教育此类人等的适宜途径。”为了支持学校和学习,我们的先辈把他们世俗财物中的很大一部分(奉献)给修道院和基金会。“现在,我们也把我们的财富奉献给公立学校,并命令”在整个公国之内,要全力以赴,严肃认真,务必成功地开办运转“公立学校”。
  符腾堡学校条令不容许剥夺任何孩子的教育,也不容许教学方法和媒介的多样化。入学是强制性的。该制定法坚持,“要特别注意在每一个社区之内……从最重要的城市到公国内的小村庄”,孩子们都有学校可上,并能顺利入学。各地的教学形式要完全一样,因为在教育领域里,“教学方法和教材作者的多样性……弊大于利”。因此,该制定法规定了“统一的、普遍的”教育方案,“明确地给(学校)划分班级”,对“教材作者、课时、背诵,以及我们的官员必须据以管理一切事务的此类事项”均有详细指示。该制定法警告,学校官员“无论如何不得依据自身需要作任何更改,所有学校都应当整齐划一”。
  但是,如此严格的统一性在教育中并没有得以实现。符腾堡学校法把传统机构和新设机构加以混合,规定了四种形式的低等教育:(1)拉丁语学校;(2)小修院学校;(3)地方话学校;(4)领地寄宿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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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路德改革中的法律和神学
两个国度论框架
法律、政治和社会
路德法律改革
恩斯特·特勒尔奇和路德改革史料学
第一章 改革前夜的教会法和市民法
教会法
市民法
教会法和市民法
结论

第二章 爱你的仇敌的法律——福音派采用天主教教会法
围绕教会法的斗争
路德的攻击
路德的盟友
危机和批判
妥协:福音派采用教会法
神学妥协
法学妥协
小结和结论

第三章 坚固保障——路德和两个国度论
决疑论的荒原
存在论
人论
教会论
知识论
称义论
对法律、政治和社会理论的义涵
社会义涵
政治义涵
法律义涵
小结和结论

第四章 法学家竟然可能是好基督徒——路德宗的法律、政治和社会理论
路德和法学家
菲利普·梅兰希顿的法律哲学
自然法和圣经律法
自然法的功用
合理的实证法
约翰内斯·艾斯曼论法律与共善
从自然到社会
基督徒国家
约翰·奥尔登多普论法律与衡平
法律的渊源
……

第五章 从福音到法律——路德宗的改革法
第六章 世上万法之母——婚姻法改革
第七章 公民神学院——教育法改革

尾论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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