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腾堡学校条令的前言直接以教育对地上之国里的三个等级的效用为焦点。前言开首即宣称:“正直、智慧、博学、娴熟和敬畏神的人,适于神圣的布道职分,适于世俗的统治和管理职分,适于家庭生活。”“学校是上帝设立和命令的,是教育此类人等的适宜途径。”为了支持学校和学习,我们的先辈把他们世俗财物中的很大一部分(奉献)给修道院和基金会。“现在,我们也把我们的财富奉献给公立学校,并命令”在整个公国之内,要全力以赴,严肃认真,务必成功地开办运转“公立学校”。
符腾堡学校条令不容许剥夺任何孩子的教育,也不容许教学方法和媒介的多样化。入学是强制性的。该制定法坚持,“要特别注意在每一个社区之内……从最重要的城市到公国内的小村庄”,孩子们都有学校可上,并能顺利入学。各地的教学形式要完全一样,因为在教育领域里,“教学方法和教材作者的多样性……弊大于利”。因此,该制定法规定了“统一的、普遍的”教育方案,“明确地给(学校)划分班级”,对“教材作者、课时、背诵,以及我们的官员必须据以管理一切事务的此类事项”均有详细指示。该制定法警告,学校官员“无论如何不得依据自身需要作任何更改,所有学校都应当整齐划一”。
但是,如此严格的统一性在教育中并没有得以实现。符腾堡学校法把传统机构和新设机构加以混合,规定了四种形式的低等教育:(1)拉丁语学校;(2)小修院学校;(3)地方话学校;(4)领地寄宿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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