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案例1: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才可以设定担保
第三条【担保基本原则】
案例2: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
案例3:第三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保证人资格】。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
禁止与例外】
案例4: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担保
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
案例5:没有约定份额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6: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案例7: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案例8:保证合同应当含有保证期间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9: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方式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案例10:超过法定一般保证期限起诉债务人的,保证人
免责
案例11: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
备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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