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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00099257
  • 作      者:
    张本顺著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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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本顺,2003年6月取得河南大学史学硕士学位,2010年12月取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理论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法律史学、法社会学、法理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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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法律史学文丛:宋代家产争讼及解纷》采用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文献学考证方法、实证研究与价值判断相结合等综合研究方法,动态呈现了八百年前宋代社会家庭、家族成员间家产争讼的纷繁复杂动态历史画面和法律生活场景;首次匡谬了中外学界关于中国古代家庭、家族“畏讼”、“厌讼”、“贱讼”、“无讼”的陈旧学术观点。
  专著通过对大量宋代家产争讼案例的实证研究,深刻剖析了宋代法官近世转型化的司法理念和多元化的解纷机制;首次提出了宋代法官在处理家产争讼案件时,能够坚持证据定谳事实、依法而断、情理难以颠覆法律的司法判决确定性与可预测的学术观点,从宋代司法传统角度契合、印证了宋代社会因封建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近世化变革与转型的历史事实。
  专著上述观点有力的纠偏了滋贺秀三、马克思?韦伯等西方学者以及瞿同祖、郭东旭、贺卫方等中国学者关于中国古代家庭、家族贱讼、厌讼以及中国古代家产司法为父母官型诉讼,具有非逻辑性、无确定性的情理司法模式的错误观点。此外,像宋代别籍异财风尚、宋代妇女拥有奁产所有权、宋代家庭与家族成员间的互诉权等学说观点,亦是在学界首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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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宋代义门家庭的同居与共财
  在宋代,被国家旌表为义门家庭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累世同居共财。那么,何谓同居?何谓共财?
  先看同居。宋代同居的含义主要是指合家共财,并不是合家共寝、同处一室之意,兄弟成婚后就需要另室别居。宋代的青阳方纲家“八世同爨,家属七百口,居室六十区,每旦鸣鼓会食”①。从“居室六十区”一语,可见兄弟子侄各有居处。《礼记·丧服小记》解释同居为:“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②可见同居与共财联系紧密。实际上,同居在古代主要指同籍,即同一个户头,因为中国古代赋税的征收往往以“户”为单位来进行的,宋代同居的含义亦如此。
  再看共财。《仪礼·丧服篇》认为:“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④《唐律疏议·擅兴律·征人冒名相代》称:“同居亲属者,谓同居共财者。”可见古籍所指的同居共财主要指大功亲属(祖孙三代)之间同籍共财。《明律集解》对共财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解释:“盖同居则共财矣。财虽为公共之物,但卑幼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长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⑤可见,同居共财中的“共财”主要指因血缘或姻缘关系而形成的共同同有家产,不同于西方近世的共同同有和按份共有。因为这里的共有者对家庭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虽在程度上有一定的差别,如家长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权就比卑幼大些,但财产绝非家长个人的私产,家长只能代表家庭成员利益而行使处分权。因为在中国古人的观念上,家产是祖宗传下来的财产,属于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就累世同居大家庭而言,共财要作为一个整体日益传承下去,任何人包括家长在内,都不能私自任意处分家产。纵览宋代典籍,笔者认为:宋代累世同居共财大家庭主要指含有叔伯子侄等旁系亲属在内的至少同籍三代以上,共同拥有家产的家庭组织结构模式。与宋代普通的祖孙三代直系家庭相较,它是家庭的一种极端组织形式;就血缘关系疏远而言,它比较接近于家族或者宗族。严禁私蓄、分割财产的规定是义门家法的必备条款。如。,宋太祖时官拜宰相的深州饶阳人李防(925—996年),要求家庭成员的俸禄也必须归公,史称:“公有第在京城北,家法尤严,凡子孙在京守官者,俸钱皆不得私用,与饶阳庄课并输宅库,月均给之,故孤遗房皆获沾济,世所难及也。”①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江州陈氏义门在众官临门,监护分析之后,其中陈炎一支又继续同居共财,至南宋光宗五年(1212年)二月被旌表时已七代同居,家法中仍旧是严禁私积财产。史称:“自建炎以来,高祖至炎及孙,委实七代同居,有一百余口,自幼至长,不蓄私财。”②北宋大臣王嗣宗“著遗戒以训子孙勿得析居”④。南宋赵鼎在其制定的《家训笔录》,要求子孙世代同居共财,勿析田产。如,《家训笔录》卷一第八项:“应本家田产等,子子孙孙并不许分割,自有正条,可以检照遵守。”第十三项:“田产既不许分割,即世世为一户,同处居住,所贵不远坟垄。”《家训笔录》卷一第十九项:“诸位子弟不得于管田人处私取租课,如敢违者,重行戒约。及时私取钱物,于分给数内克除外,更令倍罚。谓如私取十贯,更克除十贯之类。”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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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概念之界定
二、研究现状和方法
三、章节架构与题旨

第一章 宋代家产中的共财与私财之争讼
第一节 宋代家庭的“别籍异财”风尚考察
一、两宋家庭“别籍异财”之风尚
二、两宋“别籍异财”法的时代特色
三、两宋“别籍异财”风尚生成的历史成因
第二节 宋代义门家庭的共产矛盾与纠纷
一、宋代义门家庭的同居与共财
二、宋代义门家庭的共产矛盾与纠纷
第三节 宋代围绕义庄、墓祭田等族产而引发的共财争讼
一、宋代义庄、墓祭田等族产概况
二、宋代围绕义庄、墓祭田等族产之争讼
三、宋代宗族墓祭田争讼的司法特征
第四节 宋代围绕亲邻权而引发的私有田宅争讼
一、宋代亲邻法的历史演变
二、宋代围绕亲邻权而引发的私有田宅之争讼
三、宋代亲邻法的时代特色及历史借鉴
第五节 宋代围绕妇女奁产而引发的私财争讼
一、宋代妇女拥有奁产的完全所有权
二、宋代奁产争讼的动态考察
三、宋代奁产诉讼中的衡平司法

第二章 宋代家庭成员的家产继承之争讼
第一节 宋代法定家产继承之争讼
一、宋代家庭成员家产继承之争讼及其继承权的司法保护
二、宋代家产法定继承争讼过程中的书证重视及运用
第二节 宋代户绝立嗣继产之争讼
一、宋代户绝立嗣继产中的“名”与“实”
二、宋代户绝立嗣继产争讼的动态考察
三、宋代法官依法保护嗣子合法财产继产权
第三节 宋代遗嘱继承之争讼一
一、宋代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时代特色
二、宋代遗嘱继承争讼案件中的证据运用
三、对《清明集》中所涉及遗嘱类讼案的综合实证分析

第三章 宋代法官的家产争讼理念
第一节 宋代法官对家庭、家族中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
一、宋代保护孤幼财产的司法理念
二、对孤老、寡妻妾合法财产权益的司法关怀
第二节 宋代法官承认家产“互诉权”、重视对家产细故的处理
一、宋代法官对家产“互诉权”的司法保护
二、宋代法官对家产细故争讼的重视
第三节 宋代法官证据定谳及依法审断的家产司法理念
一、宋代法官证据定谳事实的家产司法理念
二、宋代法官依法审断的家产司法理念
第四节 宋代法官务实、通变、能动、衡平的家产司法理念
一、从家产争讼实践,看宋代法官务实、通变、能动、衡平的家产司法理念
二、宋代法官对个案实质正义价值的务实、通变与能动追求

第四章 宋代家产争讼的调解机制
第一节 以宗族、族外精英为主体的家产争讼的民间调解
一、以家法族规为依据的宗族调解家产纠纷机制
二、依靠自身权威的族外地方精英调解家产纠纷机制
第二节 宋代官方诉讼调解家产争讼机制
一、家产争讼的法官单方当庭调解机制
二、家产争讼的官批民调调解机制
三、家产争讼的官民同调调解机制
四、官批民调调解机制中的司法程序=
第三节 宋代家产调解机制中的礼、法并举与事实、公正的关注
一、宋代家产调解机制中的礼、法并举原则
二、宋代家产调解机制中的事实与公正精神
第四节 宋代家产调解机制评价
一、宋代家产调解机制的历史局限性
二、宋代家产调解机制的正面价值

第五章 宋代家产争讼的司法审断机制
第一节 宋代家产司法中的证据辨验与运用
一、宋代家产司法中“言词证据”的辨验与运用
二、宋代家产司法中“实物证据”的辨验与运用
三、宋代家产司法中“勘验笔录”的运用
第二节 宋代家产审理中的依法判决与情理参照
一、宋代法官依法判决家产争讼的司法实践
二、宋代法官依法判决家产讼案的历史成因
三、宋代家产司法判决中的“情理”参照
第三节 宋代家产审判中的刑罚问题
一、家产司法审判中以无刑罚为基本原则
二、严重触犯刑律的家产审判适用刑罚
第四节 宋代家产判决的执行问题
一、宋代家产判决的法定执行程序
二、家长、房长、族长等尊长参与家产判决的执行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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