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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身保险合同疑难问题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52739
  • 作      者:
    刘庆国著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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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庆国,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兼职律师。1995年开始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主要从事财税法学、保险法学、行政法学的教学工作。曾出版著作《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与实务》,在《税务研究》《财政与税务(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宁夏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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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北方民族大学文库:人身保险合同疑难问题》主要依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及新近实施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结合具体典型案例,通过研究人身保险实践中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释说明义务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保险法》提供有益的参考,对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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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节  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
  一  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肇始于英国判例法,后有成文法加以确认。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以他人的身体或寿命为标的的投保,则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因此,投保人以他人身体或寿命为保险标的投保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从各国的保险立法实践来看,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存在三种原则,即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
  (一)利益原則
  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是否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为判断依据,有利害关系则有保险利益。英国、美国等国家在立法上都采用此原则。英美的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以对于第三人的生命有金钱上的利益为限。
  如英国1904年的一个著名判例“哈斯诉波尔人寿保险公司案”。
  哈斯与自己的母亲居住在一起,母亲平曰为他料理家务。哈斯考虑到母亲年事已高,他应该准备一笔丧葬费,在他母亲病故后为安葬其母亲所用。于是,出于获得这笔丧葬费用补偿的目的,他以他母亲为被保险人向波尔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寿险。保险合同订立后不久,波尔人寿保险公司就了解了哈斯为其母亲购买这份寿险的目的,遂以他们母子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为由解除了与哈斯的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的哈斯认为波尔人寿保险公司的解约理由是不能接受的,就此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确认了英国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据英国的法律,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未规定子女必须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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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利益原则
一 保险与风险管理
二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与人身保险合同效力
一 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原则
二 人身保险利益的享有主体
三 人身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第一节 投保人
一 投保人资格
二 投保人的法律地位
三 投保人身份的确定
四 投保人身故后保险单权益的处理
第二节 被保险人
一 被保险人的资格
二 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
三 被保险人的权利
第三节 受益人
一 受益人的资格与权利义务
二 受益人的指定
三 受益人的变更
四 受益权的保护和限制

第三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
第一节 合同的成立
一 投保
二 承保
三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保险费的支付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 保险费的支付对象与凭据
二 保险费的支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
三 保险费的支付与合同生效
第三节 保险责任的开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关系
一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二 保险责任开始与保险合同生效

第四章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一节 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 告知义务:从判例法到成文法
二 告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三 告知义务的法经济学基础
四 告知义务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告知义务的主体
一 关于被保险人的告知问题
二 关于代理告知问题
第三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
一 保险合同订立时
二 保险合同中止后复效时
第四节 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一 书面询问
二 询问表制度
三 回答询问的方式
第五节 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和内容
一 明知与应知
二 重要事实
三 告知内容的限制
四 体检对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影响
第六节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 保险人解除权
二 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三 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与行使对象
四 违反告知义务的事项与保险事故间因果关系及保险人解除权
五 合同解除后保险责任的承担和保险费的处理
六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弃权”原则

第五章 保险人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
第一节 说明义务
一 关于说明义务的保险立法
二 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
三 说明义务的性质与内容
第二节 提示义务
一 提示义务履行的认定标准
二 提示的内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
三 免除责任条款的正当性
四免除责任条款的效力
第三节 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方式和标准
一 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二 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标准
三 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证据
四 明确说明义务与不利解释原则
五 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 保险合同的解除
二 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性质
三 保险合同的解约权人
四 解除合同的时间
第二节 投保人解除合同
一 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
二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投保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三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中的表见代理
四 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后果
第三节 保险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一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情形
二 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人身保险合同

第七章 保险诉讼与举证责任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请求权
一 请求权及请求权基础
二 保险法上的请求权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被告及诉讼管辖
一 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 诉讼管辖
第三节 保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 保险诉讼案件中常见证据类型
二 人身保险纠纷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院规范指导意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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