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践中,关于返利的给付或者扣除问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在实践中,返利一般有三种:
(1)无条件返利。这种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前面已解释过此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2)目标返利。这种返利也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基础的销售额及返利的比例,达到这个销售额后,以全部销售额为基数来进行返利的比例计算;另一种情况同样是约定了基础销售额及返利的比例,但是在计算返利时,是以超过基础销售额的部分为基数来进行返利的比例计算。
(3)一般的返利。这种返利形式只约定了返利的比例,不管销售额达到多少,都要求提供返利且在计算返利时以全部的销售额为基数来计算。
关于返利的扣除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票前扣除,一种是票后扣除。票前扣除在某些超市合同中称为A扣,即扣货款抵增值税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供应商以增值税发票为货款的计算标准,那么返利已经扣除,零售商就不能再次扣除返利部分。票后扣除在某些合同文本中称为C扣,即是指扣货款不抵发票。在此情况下,不论供应商是以增值税发票为货款的计算标准还是以送货单为货款的计算标准,都需要扣除返利部分。
上述三种返利形式,其中无条件返利是明确被禁止的。基本返利的给付或者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开增值税发票前扣除,零售商在根据增值税发票支付货款时不能再扣除返利;另一种是在开增值税发票后扣除,也就是零售商在给付货款时再扣除。目标返利因为有目标销售基数的限制,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为了便于核算,大多实行在开增值税发票后扣除,这样零售商在年末或月末可以对销售额进行查看,根据销售额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扣除返利,需要扣除多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区分票前扣除和票后扣除。其实在订立合同时,对于这个问题,双方应该达成共识并且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实践中,大多数的供应商在与零售商签订合同时,只是在零售商单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对一些细节问题没有仔细考虑,这就造成了之后返利返还的纠纷。对于这种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一些大型的零售商会为供应商提供专有的网上对账业务,在网上对账系统中,可以显示出票前价和票后价,根据两者的差额,可以推断返利是否已经扣除。另外如果供货单上有标价的,那么也可以根据送货单的标价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来确定。
最有利于行业规范的乃是单价扣除,即将供应商的商品价格给予折扣,将合同费用转嫁到商品价格上,最大限度减少流通成本,降低产品价格,也有利于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对零售商而言,有时候也会因为返利扣除方法的问题而产生税收上的困扰。因为票前折扣或票后折扣更能显示出费用的收取数量,对于采购基层和中层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业绩表现形式,但对于零售商整体来说,单价折扣是一个比较好的采购方式,更加符合中国的法律政策,符合流通市场管理层的心理预期(减少后台毛利),对于净化流通市场也有非常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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