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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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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7001
  • 作      者:
    吴志红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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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志红,河海大学法学院公用事业法研究所教师,法学博士。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学分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立法学研究,主持江苏省哲学社会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河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研究课题,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和水利部财政预算项目多项,合著专著两部,独立编著《水行政执法教程》一部,参加、撰写学术专著、参编普法教材若干部,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多篇发表于CSSCI期刊源学术杂志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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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以行政法学的研究思路为基本范武,对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重要制度内容进行了探讨。《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主体共分为五章,以公用事业、规制等基本概念和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起点,分别针对公用事业法的历史发展、相关主体、内容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研究。《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已有公用事业规制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分析特点,为完善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律体系提供基础;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借鉴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制法律制度和规制经验,对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建设和实践提供指导;此外,《公用事业规制法研究》还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如经济学、管理学中的成本一效益分析法、政府政绩评估理论、相关统计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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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由于公用事业本身具有社会福利性质,公用事业企业实际上兼具了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单位的双重属性,公用事业企业的这种双重属性在大一统的国家所有的计划经济时代并不会引起太大的矛盾,因为这时国营企业单位还并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单位都不具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两者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公用事业企业的这一双重属性则成为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
  2.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至今
  这一阶段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最先以国家法律形式对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的就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该法沿用了1963年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中对单位的基本分类,只是将原“单位”改为法人,即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之下,公用事业企业也被纳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范围之中,建立公用事业的市场体制成为主要改革目标。1993年8月27日和9月7日,原建设部、原国家体改委、原国家经贸委等三部委联合署名先后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规定以上行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需求,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公用产品生产的‘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之后,在各公用事业领域纷纷出台了行业性的立法,并在其中对公用事业企业的企业法人地位进行了规定,如1990年颁布的《铁路法》第3条第2款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1994年公布的《城市供水条例》第19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1995年颁布的《电力法》根据电力生产和输送的不同阶段分别规定了“电力企业”和“供电企业”;1986年颁布,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2005年由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见,在这一时期,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比较明确的,即公用事业企业是企业法人,是私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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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研究背景
二、我国行政法学开展公用事业规制研究的学术基础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法学规制研究与公用事业规制法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公用事业
二、规制
第二节 行政法学对规制研究的引入
一、行政法学引入规制的必要性
二、“规制”与“行政”关系辨析
三、行政法学规制研究的学科特色——与经济法学规制研究关系辨析
第三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
一、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界定
二、公用事业规制法体系
三、公用事业规制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之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
一、美国
二、英国
三、德国
四、法国
五、外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经验
第二节 中国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
一、1949年至1979年改革开放之前
二、改革开放至今
三、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体系概览
第三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中西比较
一、中西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相同之处
二、我国与西方国家公用事业规制法的不同之处
第四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的影响
一、西方国家行政法学对公用事业规制法发展的回应
二、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发展对我国行政法学的挑战

第三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相关主体
第一节 公用事业企业法律性质探析
一、外国公用事业企业法律性质的变迁
二、我国公用事业企业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公用事业规制机构的组织法考察
一、美国
二、英国
三、英美公用事业规制机构的经验
四、我国的公用事业规制机构

第四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
第一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内容的变革
一、公用事业规制的传统内容
二、公用事业规制改革后的内容
第二节 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的内容
一、对我国公用事业规制法内容的梳理
二、我国公用事业规制内容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公用事业规制法内容的改革对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
一、行政行为非类型化
二、行政行为非强制化
三、行政行为私法化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公私协力、民营化的关系
三、作为规制工具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第五章 公用事业规制法的监督制度
第一节 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制度
一、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一般理论
二、规制影响评价作为规制监督制度的优势
三、关英的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经验
四、我国对公用事业规制影响评价的引入
第二节 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与革新
一、司法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
二、外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革新
三、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相关改进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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