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学方面的校生纠纷,不管是大陆还是台湾地区,都认为是行政法律纠纷,因为招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或者说是公共权力。两地解决的方式很不相同,大陆的学生虽然也将学校告上法庭,但实践中往往以撤诉、和解告终;在台湾地区,如果学生认为没有满足自己的要求,会以诉讼的方式终结纠纷。本案的升学纠纷,大学以身高不足为由没有录取原告,原告认为学校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大学认为招收什么样的学生,属于大学自治权的范畴。当所谓的受教育权和大学自治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台湾法院支持了大学主张,驳回了学生的诉讼请求。此案,可以窥见台湾法院在高校校生纠纷裁判中的价值取向。
第二,勒令退学与开除学籍方面的纠纷。公立高校与学生的纠纷中,勒令退学与开除学籍因为关系到学生能否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和学生的前途命运,属于对学生前途有重大影响的纠纷。2005年新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将勒令退学与开除学籍统一为开除学籍一种处分,明确了开除学籍的几种情形。由于开除学籍也是高校单方行使权力的行为,因此可以视为是一种行政处罚,如果学生不服发生纠纷,也属于行政纠纷。
2009年2月27日,河北保定某学院学生徐超因为英语考试不及格,请同学刘浩帮其替考.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并向学院报告。学院在调查情况并听取了两学生的陈述和辩解后,为严肃校纪,对两人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后徐超不服,以学院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为由,向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学院开除学籍的决定。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学院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明确的依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法驳回了原告徐超的诉讼请求,并维持了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于开除学籍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且是高校行使公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学生不服发生纠纷,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纠纷。
第三,学历证书的发放和学位的授予方面的纠纷。在我国,公民要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其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和最高学位是重要条件之一。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作为由教育机构依法颁发的两种法定凭证,对公民的就业至关重要。也是公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试、获得某种专业资格、在单位获得相应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按照《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学业证书。学历证书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教育机构颁发给学生的证明其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在高等教育阶段,主要包括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研究生学历。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才有依法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资格。在这种意义上,学历证书的颁发实际是高校等教育机构获得的国家特许的一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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