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法定物权相悖的物权内容
法律不仅要求当事人严格遵守对物权种类的规定,而且要求当事人对物权的内容也不得随意变动或者逾越。当事人在交易中确定的物权的内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解释,而不能按照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解释。如果不符合法律对物权的规定,那就不属于物权的范畴,自然不受物权的保护。例如,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基于其意愿,所有人可以将物借用、出租给他人,为他人使用、收益,但作为物权的所有权仍然在所有人手中,除非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交易等过程中,对所有权设定了期限,该对所有权设定期限限制的约定将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不产生物权上的效果。即,物权法定不仅是种类的法定,其内容也得严守法律的规定而不允逾越。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约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同时也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所具有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优先的效力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容当事入通过协议随意改变。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冲突,至多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例如,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我国法律规定,动产以交付,不动产经登记后才能转移所有权。交付和登记是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法定公示方法,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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