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依赖于科学有效的政府监管。但是,传统模式的政府监管却因为携带了沉重的行政特性而无法完成这一使命。行政行为具有典型的强制性、事后性、随意性等特征。所谓强制性,即政府的行政管理居高临下,仅凭单方意思即可向相对人发生效力,相对人的利益保障非常脆弱。所谓事后性,即指行政监管内容往往发生于许可之后,而在许可产生时对于监管内容则含混不清。所谓随意性,是指行政监管的内容因时而异,往往是社会突发事件引起行政监管的发生,待到事件平息之后,一切又都恢复原状。然后再等下一轮事件的激发,如此往复不止。这样的监管方式,对于机动灵活解决突发问题,固然益处不少。但是,对于注重行为预期的资源利用人而言,此特点恰恰在此时成为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必然导致其顾虑重重,止步不前。因此,如果以市场化、民营化运作独占性公共资源,就必须尊重资源利用人的利益诉求,不能故步自封于传统行政手段,而应当在以竞争性方式特许设立用益物权时,提前将各类要求内化于特许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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