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专题研究论丛:劳动诉讼制度研究》以“劳动诉讼制度研究”为选题,全书分为导论和五章。《社会法专题研究论丛:劳动诉讼制度研究》首先研究劳动诉讼的理论基础,这是劳动诉讼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其后,研究域外特别是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诉讼制度的立法和运行,从而为我国劳动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而后,研究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和我国民事司法改革中的劳动诉讼制度的定位,在此基础上,探讨劳动诉讼具体制度和程序的改革与设计。
目前,我国的诉讼体系主要存在传统意义的私益诉讼,即民事诉讼和有限的行政诉讼;公益诉讼除了刑事诉讼以外,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还处在探索中;在“齐玉苓案”之后,宪法诉讼在我国引起很大的反响,但随着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停止适用有关该案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宪法诉讼的构建在学界一片沉寂;但探索劳动诉讼体系的努力,学界和实务界一直没有停息,他们提出的诸多模式值得我们思考、借鉴。
较早提出构建劳动权救济的学者认为,建立和完善劳动权的司法救济途径有真0J种:劳动权的行政诉讼救济保障、劳动权的民事诉讼救济保障、劳动权的刑事诉讼救济保障以及劳动权的宪法救济保障。①很明显,他主要是从传统诉%体系的角度来设置劳动诉讼体系,但传统诉讼无法解决一些现代新型案件,如涉及劳动公益的案件用传统诉讼予以救济,其作用有限。
有的学者以就业权为例,主张创建一个违法限制就业权的救济程序:宪法的救济程序、劳动法的救济途径、民商法的救济途径、行政法的救济途径及劳动公益诉讼的救济途径。①有的学者则主张考虑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或社会保障法庭,同时,建立专门的劳动诉讼或社会诉讼程序,以适应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社会法独立于公法或私法的状况。
也有的主张,在独立的社会法救济途径建立之前,可以说劳动法上的劳动权融合了私法性质的权利和公法性质的权利,其中私法性质的权利由民事诉讼途径救济,用人单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公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公法性质的权利则由行政诉讼途径救济,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公民应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公民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不同的法律部门都保护劳动权,而在劳动法层面上则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途径来保护就体现为劳动法上的劳动权,而在宪法层面上用宪法诉讼的途径来保护则体现为宪法上的劳动权。②
新近还有学者指出,目前,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中只有效率低下、公正不足的私益诉讼模式,没有根植于集体劳动关系的团体诉讼机制,缺乏当前国际上日渐流行的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完整的劳动诉讼模式体系尚未形成。我国应当不断完善劳动私益诉讼机制,尽快启动劳动公益诉讼,探索改进集体协商法律制度,为劳动者团体诉讼之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据此,我国的劳动诉讼制度体系包括私益诉讼、团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其中,私益诉讼是劳动者个人利益保护的传统模式,团体诉讼是劳动者团体利益的特有方式,公益诉讼是劳动公益司法救济的辅助机制。③这种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益诉讼和团体诉讼关系问题,实际上团体诉讼存在和公益诉讼的交叉问题,团体诉讼中的一部分本身就是公益诉讼,甚至本身就是公益诉讼一种类型。
这些主张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主张在区分具体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劳动诉讼体系,但主要是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来进行构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劳动法、社会法等法律发展及调整方式不相适应。因此,也有学者主张和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相适应,分别构建与之相对的诉讼形式:在个别劳动关系层面,可以建立传统私益诉讼;对于集体劳动关系,可以考虑建立团体诉讼;而对于社会劳动关系,即劳动基准的层面,则可以考虑建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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