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民事立法之现代化抉择
选择民法典模式与否,归根结底只是一个形式问题。民法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内容问题,无论采取怎么样的形式,都必须首先考虑内容的合理构建,形式最终应服务于内容需要。立法机关最终决断选择制定一部民法典,无论如何不是为了民法典形式而民法典,而是通过民法典制定,从立法形式到制度安排上,都创造一种先进民法的典范,以此而“造福国家、傲立世界”。
中国当前民事立法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建立一套在内容上富于前瞻、立足现实,适合于当前民商事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繁荣和人格发展,兼济人际关系和社会公正,可最大程度造福于人民的先进民法制度。此之所谓先进,当然有很多方面的要求,其中一项突出标准,应该以时间坐标为定位,即“时代进步性”。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之所以屹立于世一样,都是因为它们是顺势而为的时代作品,较好反映了时代进步需求,前者是19世纪的号角,后者则是19世纪的尾声。是以,中国当前民事立法之开展,我们毋须期望它的万世流芳,而应追求它的当世合理。所谓“时乎,时乎”!顺者昌,逆者亡。
那么,我们当前民法的时代进步性是什么呢?当然是“现代化”。“现代化”并非一种陈调滥词,它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几个世纪以来,我们都未间断地处在一场全球范围的可称为“现代化”的变革之中,而且是越来越加速,其特点是寻求用迅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来解决古老的生存问题。“现代化”作为一个一般术语,是指人类科学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深刻的高速变迁过程,这一过程以某些既定特征的出现作为完结的标志,表明社会实现了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按照现代化理论家布莱克的研究,人类经历了三次革命转变:第一次是人类出现,原始生命经过亿万年进化之后产生人类;第二次是人类从原始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第三次则是从农业文明或游牧文明过渡到工业文明,此谓之现代化。
“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不断获得可称为“现代性”的品质,它们逐渐成为在技术、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诸方面处于最先进国家的共有特征。工业文明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蒸汽机文明,即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机器文明;电力文明,即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电器文明;然后是现在的信息工业文明,也称新型工业文明,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来,以电子信息、能源、航空航天、生物科技的发展为标志。信息工业文明发自于现代高新科技,作用于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方方面面,并且以信息化、国际化为其突出特点。我们现在正处在第三个阶段最为活跃的时期,可称“飞速现代化”阶段。因此民法当下之发展,应与当前的“飞速现代化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赋予我们的民事立法或民法典以合乎时宜之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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