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析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提交的证据较多,且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较为混乱,法官依据三方提交的各项证据,抽取其中的细节,就工资、考勤、工作地点、工商信息、管理人员、工作文件等证据就行了多角度的调查核实,厘清了三方证据之间逻辑关系并就三方的证据进行逐一分析认定,法官对事实调查细致、缜密,紧扣争议焦点,裁判文书事实分析和证据认定逻辑清晰,论理透彻,适用法律正确、恰当,引用法条全面、规范、准确、具体,法官依据三方的证据查实,被告及第三人之经济利益及人员关系密切,被告的抗辩可能使其规避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官判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劳动法上的经济责任,避免被告因此规避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认定了被告败诉,在此案审理中,法官对事实的调查和证据认定非常全面和具有代表意义,对于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对于本案及类似案件的审理,实践中的做法并不一致,一般会有如下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审查劳动者的实际服务处所、受谁管理、工作内容、考勤等确定实际上的用人单位,从而确认相应的劳动关系,再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果用工主体系空壳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算债权,从而使劳动者的工资等得以清偿,同时使空壳公司的主体得以消灭。仅仅依据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的某些业务或经济往来使得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少法律依据,容易混淆用工主体的责任,使得有限责任公司的潜在责任被放大,或有债务增加,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增加了交易风险和成本,对于经济的正常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第二种意见认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劳动者仍属于弱势群体,工会尚没有成为能够和用人单位抗衡的有效组织,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实践中,同一法定代表人通过设立多个公司逃避可能的法律制裁的情形大量存在,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工商登记审查不严格,年检工作流于形式以及代为办理年检、抽逃出资等行为,都已经成为众多小规模公司的常态,这就造就了很多空壳公司,给一些有不良企图的用人单位通过空壳公司逃避责任提供了方便,考虑到劳动者在劳资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及举证能力不强,在涉及关联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考虑使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从实质上保障劳动者权利的实现,实现实体正义,而不仅仅保证程序正义。待相关法律法规及工商登记、年检相关规定完善后,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由实际用人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鉴于目前我国对于公司登记、年检等相关规定有诸多不完善,劳动者处在较弱势地位,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出台和完善.劳资双方的争议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往往采取设立多个关联公司的方式,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本身对证据的留存和掌握方面即处在不利地位,用人单位又采取设立多个关联公司的方式,在日常经营中混淆用人单位,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在发生争议的时候用人单位便可以转移责任和义务,将责任转移至其关联的空壳公司,这就为劳动者维权以及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增加了难度。第二种意见更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当然,应当对于此种情形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从而统一审理思路,使得法官为维护劳动者做出的努力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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