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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现代刑事法律之人文改良:以儒家人文法律思想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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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38382
  • 作      者:
    刘道朋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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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国际智者”阿诺德·约·汤因比在一次“展望21世纪”的演讲中指出中国文化将是2l世纪人类走向全球一体化、文化多元化的凝聚力和粘合剂,特别是人类掌握了可以毁灭自身的高度技术文明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营垒中,最需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仁义、爱人、宽容与和谐。他指出如果中国文明不能取代西方文明而成为人类的主宰,那么整个人类的前途将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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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注重弱势群体刑法特殊保护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刑法公平、正义
  现代刑法强调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但任何社会、任何时代,刑法面前人人平等都不会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相反,在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下,对弱势群体实行正向和反向的特殊刑法保护,正是体现了刑法公平正义的要求。所谓的弱势群体刑法的正向保护是当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时,对侵犯弱势群体的犯罪从严、从重予以处罚,以体现国家和刑法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人文关怀。所谓的弱势群体刑法反向保护是指当弱势群体实施犯罪时,考虑到弱势群体的经济、生理、精神、社会地位的弱势,而对其犯罪行为从宽、从轻处罚。现代社会充满很多变数,我们面临的社会形势是多样和复杂的,当我们面对一个还很无知的孩子、一个风烛残年的老人、一个饱受摧残的妇女、一个身心遭受违法行为侵犯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人、一个智力不健全的人、一个仅仅为了解决温饱而偶尔触犯刑律的人时,我们又怎么忍心用严厉的刑罚去惩罚他们?难道他们的犯罪行为仅仅是他们本身的过错造成的吗?我们在指责他们犯罪的同时,我们的国家、社会及其他的个体难道就没有任何责任了吗’?我们在适用刑罚的时候难道就不用考虑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吗?对弱势群体利益予以特殊的刑法保护,不仅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更重要的是体现出国家在他们权益保护问题上的责任。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导致其经济和社会地位较低,其犯罪往往与自身贫穷的生活和地位低下的工作有关,值得同情,对其犯罪宽缓处理,人们可以理解,也是刑法公平正义应有之义。同理,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生理的或社会的原因,导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容易成为犯罪侵犯的对象,并且经常遭受毁灭性的犯罪侵犯,再加上弱势群体本身由于自身缺陷或社会缺陷生活已经不易,因此有必要对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予以惩处,以保障弱势群体生活的天空充满阳光。刑法虽然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统治秩序需要而设立的,但它不应是统治的暴力工具,而应成为公平、正义的代表,从一定意义上讲,注重给予弱势群体特殊的刑法保护体现了刑法的公平正义。因此,在刑法上对弱势群体利益予以特殊保护是现代刑法公平正义的体现,同时也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二)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表明了中国社会发展方向。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3月5日第一卜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没和谐社会,要做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使民众基本的生存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其次,民众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尊严和权利能够得到尊重和维护。在这样的前提下,倡导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成为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生理或社会的原因,导致其合法权益容易成为犯罪侵犯的对象;同时,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和社会原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容易触犯刑律。因此,弱势群体权益的刑法保护不仅涉及弱势群体能否家庭幸福和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同时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在刑法立法和实践中,对待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应坚持正反向保护的原则,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刑法保护,从而最大限度地减轻其因生理或社会因素带来的对抗社会的心理。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予以特殊的刑法保护,既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同时,对弱势群体的犯罪行为予以适当从宽处罚,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国家和社会的同情和宽容。只有如此,弱势群体的刑法利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才能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有利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刑法的人文精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否得到真正的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是卜b于犯罪人生理、社会现状存在很大的差异,表面上相同的刑罚惩罚其实质内涵并不相同。要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就必须考虑受罚个体的生理、社会现状的差异,对其予以差别对待,而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的刑法保护,正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内在要求。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弱势群体在生理或年龄、社会地位等劣势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接受教育的条件总体上比正常人要差,并进而导致其法律认知能力比一般人也要差,冈此在认定弱势群体的罪责刑问题时,必须考虑其自身的、社会的各种因素加以综合平衡考虑,做出准确的认定。在现代人文环境下,要求现代刑法在立法时必须考虑弱势群体在生活中因为各种无奈,诸如:因基本生存的需要、维护尊严的需要、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的需要等,当弱势群体触犯刑律时,在刑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国家应对弱势群体表达最大善意和宽容。在对弱势群体予以处罚时,司法者首先考虑的是他们犯罪行为的原因,如果弱势群体因为其基本的生存、安全需要和无知而触犯刑律。不论于法于理都应对其予以从宽或免除处罚。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物质决定意识,这是经过无数人类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的真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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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儒家人文思想综述
第二部分  儒家人文法律思想综述
第三部分  儒家人文法律思想对现代刑事法律之人文影响
第一章  儒家人文法律思想对现行刑法的人文影响
第一节  儒家“保护弱者”人文思想对现行刑法的人文影响
第二节  儒家人文思想对现代民生刑法保护的人文影响
第三节  儒家反酷刑人文法律思想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影响
第四节  儒家生态人文思想对我国现行刑法的人文影响
第五节  儒家人文思想对现行刑法的其他人文影响

第二章  儒家人文法律思想对现代刑事诉讼法的人文影响
第一节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文体现
第二节  儒家“慎刑、恤刑”人文法律思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人文影响
第三节  儒家“慎刑”人文法律思想对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文影响
第四节  弱势群体特殊刑诉保护的人文体现
第五节  儒家“和谐”人文思想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

第四部分  现代刑事法律人文不足的体现
第三章  现行刑法人文缺陷分析
第一节  刑法罪刑制度缺陷分析
第二节  弱势群体利益刑法保护人文缺陷分析
第三节  民生刑法保护人文缺陷分析
第四节  环境污染刑法规制人文缺陷分析
第五节  死刑制度存在的人文缺陷分析
……
第五部分  现代刑事法律之人文改良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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