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核,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并做好衔接工作。对侦查部门逾期不回复举报线索查处情况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做好催办工作,防止线索长期积压,无人问津。
4.对署名举报答复和反馈。兑现“署名举报,件件答复”的承诺。答复举报人是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取信于民的重要环节。实名举报人举报时考虑再三,冒着被打击报复的危险向检察机关举报,就是为了讨个说法。对举报人就举报事项进行答复,是对公民权利和勇于举报行为的尊重,也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把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有效监督之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举措。
5.以强化内部制约为导向,进行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刑事诉讼规则》要求举报中心对不立案线索进行审查。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是举报中心对侦查部门初查后决定不立案而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请求的举报线索,主动开展审查,或者对群众多次举报未查的线索,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的一项事后监督工作,它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一项重大实践创新。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开展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工作,有利于充分挖掘举报线索利用价值、减少线索处理的随意性、促进侦查部门初查成案率的提高;有利于增强举报答复的针对性、促进不服不立案决定信访量的降低;有利于减少违规违法办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6.做好奖励保护工作,维护举报人、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在举报的各个环节,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将举报材料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必要时要予以通报。二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真正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处理。要与纪检监察、法院、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建立协调联系制度,加大保护力度。三是对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查举报失实的,要为被错告的被举报人“正名”,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筹措举报奖励金,做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要重奖,并做好宣传工作,弘扬社会正气,鼓舞群众的举报热情。
7.延伸举报工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对群众反映行政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举报线索,要在审查、初核后,针对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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