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部环境制约
司法公信度不够高,是司法品牌建设难以有效推进的主要瓶颈。经征询意见,多数法官认为当前司法品牌建设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归纳有三:
一是司法品牌的确定混乱、层次不一。品牌建设属于“软件”建设,属于软实力,本身在评定方面就面临着量化的难题。对于司法品牌建设,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很难形成真正系统完善的考评细则。因此,目前的司法品牌认定和评选多数不够规范。没有权威机构确认司法品牌,导致司法品牌的确认由各地法院自己认定,出现重评价、轻培育的现象。有的法院将过多的资源投放到品牌评价中,导致法院司法品牌建设变味,成为追名逐利的一种竞争。有的法院将资金和人力转移到造势上,转移到媒体公关上,由此产生工作本末倒置、重形式轻审判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评选标准,导致司法品牌层次不一、良莠不齐,与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反差强烈。名过于实使司法品牌实际价值下降,实际效应也相应降低,对法院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明显。
二是司法品牌得不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从历史维度看,我国长期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天人合一,倡导“和”文化,强调“无讼”。在“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主导下,非讼观念深入人心。由于对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公众往往注重息事宁人,以“无讼’’为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在权利需要救济或纠纷需要解决时,人们往往选择权力而不是法律。法律低于权力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足够的认同感,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特别是个别案件司法不公、程序不规范产生的负面效果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品牌的创建和发展造成了阻碍,影响了品牌效应的扩张。还有每年特定时期的信访维稳工作产生的负面影响,客观上也造成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恶果”,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阻碍了司法品牌的拓展。因此,司法品牌的创建常常被认为是司法机关“作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
三是法院的司法品牌建设缺乏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司法品牌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诸多单位和部门的强有力协助与配合。但由于司法、公安、检察、法院、法制等部门隶属不同、性质不同、业务不同,资源难以整合,合力难以形成,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把司法品牌建设活动当作一项必需的工作来抓。同时,司法品牌创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但实践中司法品牌建设的群众参与度不够,创建活动缺少了“源头活水”,创建工作仅是法院一家之作,孤掌难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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