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与儿媳可以结婚吗?
某男甲与某女乙结婚后不久,甲就死于一场交通事故,乙此后一直寡居。甲的母亲去世很早,甲的父亲也一直没有再娶。甲死后,乙为了照顾独居的公公,就搬去与公公同住。随着了解的日渐加深,公公与儿媳决定结婚。他们可以结婚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中确实没有对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公公与儿媳等关系的公民之间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函复同意〈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中对此问题的态度首先是持否定态度的,但如果二人坚决结婚,在未造成不好的影响的情况下也是不予禁止的。在以自由平等为基本原则的《婚姻法》中,也没有明确地禁止这种关系的公民结婚的民事行为,但也没有明确地肯定,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坚持结婚,在当地又不会引起什么骚乱,则公公和儿媳是可以结婚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函复同意〈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建国后对此问题的唯一处理意见,其中关于拟制直系血亲的结婚问题,已由后来颁布的收养法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其他直系姻亲间的结婚问题,该司法解释至今仍然应该适用。而旁系姻亲,只要他们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
养父与养女结婚,法律是否允许?
张玉13岁时父母双亡,变成孤儿的她一时无人依靠。同村年近中旬的王某夫妇一直没能生育自己的孩子,遂想将张玉收养。半年后经过法定程序张玉成为了王某夫妇的女儿,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生活。可是好景不长,没过几年张玉的养母因患了不治之症而离开了人世,自此张玉与养父王某相依为命。养父王某也一直没有另娶妻子,当张玉慢慢长大成人后对养父却产生了爱慕之情。遂某日张玉对养父王某说要与其结婚,面对如此变故王某不知如何是好。在法律上养父王某与养女张玉结婚合法吗?
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外根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第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本案中王某与张玉已经形成了收养关系,并且收养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张玉与养父王某之间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血亲关系虽然不是基于自然血缘关系而产生,但是法律赋予其与自然血亲关系同等效力。《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养女张玉与养父王某结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婚前性行为,后果不好说!
在道德传统根深蒂固的中国,“婚前性行为”一直是难以启齿的话题,也不容许发生。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前性行为已经不再是人们避而不谈的问题,社会环境对这种行为也越来越宽容,因为这种现象在中国的当今社会,尤其是最近这些年里,已经变得比较普遍,人们对婚前性行为越来越多地表现出无奈。
人们对婚前性行为的看法也产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开始的坚决反对到默认,甚至还有些性解放的人们提倡婚前性行为,他们认为性是爱的一部分,婚前性行为可以验证情侣间的性生活是否和谐,可以避免以后因此发生感情问题。对于这种行为支持与否是价值观的问题,我们暂且不做评价,但是对于婚前性行为引起的后果,我们却不得不重视。
男女双方发生婚前性行为,由于双方都没有经验,很可能因为该行为而引起不良后果,如不注意卫生而感染疾病、意外怀孕等。这其中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意外怀孕了,通过对有婚前性行为的人群的调查,大部分人最担心的就是意外怀孕的问题。意外怀孕让很多女生承受身心的巨大压力,一般怀孕后有三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奉子女之命”结婚,但通常这是很坏的选择。第二种选择是保留孩子而不结婚,同样的,这也会给女方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毕竟在中国这个传统的国度,未婚生子会有很大的舆论压力。另一方面讲,对孩子来说没有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对他的成长是很不利的。第三种选择是堕胎,这是最常见的选择。但是,堕胎却对女孩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的威胁,尤其是偷偷地在私家医院或小医院进行,或在人流后没有得到充分休息,对女孩的身体损伤都是不可估量的。
当今社会,很多人未婚同居是为了试婚,为结婚做准备,可是真正的生活在了一起,却发现了许多问题,这样,很多试婚的人最终没能走到一起。那么,未婚同居分手后双方财产怎么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吗?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呢?如果生育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对方结婚?同居生育的子女会不会受到歧视?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探究一下这些问题。
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财产怎样处理?
秦先生与江女士来自不同的城市,他们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互生好感。二人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在未结婚的情况下就一起生活,其实在外人眼里他们已是夫妻。但是事隔两年后,江女士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与秦先生分手,要与秦先生结束同居关系,秦先生对此也表示同意。随后两人就相关的事情做了处理并不存在争议,可是在分财产时却起了争执。那么同居关系的男女,分居后财产要怎样处理?
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对男女未婚同居分手后产生财产分割问题的作有专门规定。如果两人经过协商对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如果产生了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本案中秦先生与江女士的关系不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而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同居关系。二人对于同居关系的解除并不存在争议,只是对于财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在此情况下如果两人达成协议则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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