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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死缓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6271
  • 作      者:
    何显兵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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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显兵,四川三台人,生于1978年。自2000年开始,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刑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刑事法教研室主任,中国致公党四川省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陕西华夏汉文化研究院院长,兼职律师。主要著作:《社区建设与犯罪防控》(2003)、《社区刑罚研究》(2005)、《刑事执行法学研究》(2007)、《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2008)、《社区矫正制度研究》(2012)、《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学者建议稿及其说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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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文丛:死缓制度研究》主要内容包括选题的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与研究文献、死缓的发展史及其概念、死缓的起源与发展、死缓制度起源的争论、死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死缓的概念、死缓的本质、死缓的概念、死缓适用的价值体系、刑法的价值体系、和谐内涵的解读、刑法的价值构造:维护秩序和保障自由、刑罚的价值构造:正义与人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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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三)死缓的缓刑期间为二年
  为什么死缓的缓刑期间为二年?已经成为难以准确找到原因的问题。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规定的死刑保留制度的保留期间为1-5年。具体保留期间的长短,由法庭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到了解放后,毛泽东同志、中共中央的指示基本上都是明确的“缓期二年执行”。不过,1953年1月9日政务院的有关批复指出: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坚持反动立场,拒绝改造,有具体事实表现者,应依照具体情节按原判处以死刑,再缓期一年执行,或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2月25日做出批复:“经判处再缓一年的罪犯,不宜再一次判处再缓一年。”到1979年《刑法》就明确规定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且没有“再缓一年”的制度。笔者翻阅资料甚多,始终没有找到关于“缓期二年执行”的理由,日本学界在讨论是否引入我国死缓制度的时候,就将“缓期二年执行”改为“缓期五年执行”。
  笔者设想,如果扩大死缓的适用、降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死缓的“缓期二年执行”可否考虑恢复晋冀鲁豫边区的做法?即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由法官在一个弹性的区间内确定缓刑期间。其理由在于:不同的犯罪情节、不同的量刑情节,是判断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以及自身人身危险性的基本依据,对于犯下不同罪行的犯罪分子,一律给予缓期二年执行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笔者认为,这种改变将赋予死缓制度更强的生命力。小结从死缓的历史起源、制定目的来看,死缓的本质就是缓刑,即“有条件地暂缓原判决的执行”,基于此,死缓也不可能作为独立的刑种而存在,因为死缓没有确定的刑罚内容。死缓的内容并没有自相矛盾之处,实践中之所以对死刑、死缓、死刑立即执行感到难以区分,其原因在于学者对于死缓适用标准的解释不妥当。明确了死缓的本质,死缓的概念就更加明确。同时,明确死缓的本质就是缓刑,也为死缓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些更新的思路,例如关于考验期是否可以延长、考验期是否可以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断、是否可以通过明确适用标准来提高死缓适用率等。更为重要的是,明确死缓的本质是缓刑,有助于为廓清死缓的适用标准提供思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适用既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人身危险性,但以社会危害性为主,缓刑的适用标准则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借鉴这种标准,死刑的适用标准既要考虑社会危害性极大又要考虑人身危险性极大,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则是认为被告人已经彻底丧失改造可能性并且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可能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死缓的适用标准则是尽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但是仍然具备一定的改造可能性、适用死缓不至于严重危害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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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引言
一、选题的意义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与研究文献
三、本书的写作思路

第一章 死缓的发展史及其概念
第一节 死缓的起源与发展
一、死缓制度起源的争论
二、死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小结
第二节 死缓的概念
一、死缓的本质
二、死缓的概念
小结

第二章 死缓适用的价值体系
第一节 刑法的价值体系
一、和谐内涵的解读
二、刑法的价值构造:维护秩序和保障自由
三、刑罚的价值构造:正义与人道
小结
第二节 死缓适用的价值取向
一、正义:死刑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人道:死缓适用的基本价值取向
小结

第三章 死缓适用的实体标准
第一节 死缓适用标准之一:应当判处死刑
一、设置死刑的基本标准
二、死刑适用的基本标准
三、死刑适用标准的具体把握
小结
第二节 死缓适用的标准之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一、理解”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思路
二、对学界提出的部分死缓适用情节的质疑与批驳
三、对留有余地适用死缓的讨论
四、“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正面界定
五、死缓限制减刑制度为极其严格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提供了制度条件
小结
第三节 死缓适用典型案例研究
一、问题的缘起
二、正义价值对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的约束
三、人道对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的约束
四、“公众妖魔”对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的扭曲

第四章 死缓适用的新标准:被害人的宽恕——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
第一节 刑事和解的异化及其出路
一、刑事和解的异化
二、对刑事和解的误读
三、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的契合
四、以恢复性司法重新诠释刑事和解
五、恢复性司法视野下赔偿与量刑关系的重构
六、如何在恢复性司法的视野下对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进行重构
第二节 死刑案件审理引入恢复性司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国家垄断刑罚权的缺陷
二、赋予被害人死刑立即执行否定权的可行性
小结
第三节 恢复性司法引入死刑案件程序的方案设计
一、死刑案件中被害人宽恕的法律效果
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
三、恢复性司法的参加者
四、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条件
五、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阶段
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程序
七、恢复性司法的法律效果
小结

第五章 死缓适用的变更
第一节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
一、决定执行死刑的条件
二、死缓依法被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必须在二年缓期期满以后才能进行
小结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一、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
三、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理
小结
代结论死缓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基本路径
一、死刑存废之争语境下死缓制度的价值凸显——对所谓“死缓废除论”的批判
二、学界提出的死缓制度改革方案述评
三、笔者的立场:改革与完善死缓制度的基本
方案
参考文献
后记
后记补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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