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制度的确立、完善,是人类法律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进步,它的确立和完善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其影响亦极为深远。现代法治文明源于西方,西方完善的死刑辩护权制度成为其刑事诉讼制度的象征,而为世界各国构建了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的制度典型。感时抚事,在现阶段完善我国辩护权制度,尤其是完善我国死刑辩护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价值层面意义: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死刑辩护权作为一种权利,其根源于生命的本能需求。探讨一种权利的意义或者一种本能需求的最初动机,需要从权利的价值出发,从权利争取的历史开始追溯,还原权利最初的图腾式价值取向。辩护权包括死刑辩护权均萌芽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压抑于欧洲中世纪,重生于资产阶级革命后。在具有明显专制主义色彩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以广泛适用刑讯逼供而闻名于世,侦查权、检察权、司法权高度合一,以致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力量威慑之下,完全沦为诉讼的客体,只有供述的义务,没有辩护的权利;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辩护制度也无从生根发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无从保障。近现代的死刑辩护制度,源于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政治理念所确立的人作为主体存在的政治制度基础。在刑事诉讼领域则具体表现为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资格的确立是保障其人权的主体要件。人类民主化思潮和制度的出现,孕育着人类各个领域的民主化,其中包括对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陪审”、“公开”、“辩护”、“控辩平衡”等源自民主意识的诉讼理念和制度应运而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制度的道德基石。因此,包括死刑辩护权在内的辩护权的发展历史足以证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辩护权最初的图腾式价值取向。
如前文所述,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生命权被剥夺的威胁,死刑辩护权也因此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有效性。死刑辩护权的这些特性有力地保障了其实现的广度、深度和有效度,其目的也直指保障死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陈兴良教授在《为辩护权辩护》一文中也强调指出,人权保障是刑事辩护制度正当性的价值论根据。死刑辩护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中之重,事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权。一般而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犯和忽视。因此,死刑辩护权在价值层面关于人权保障的意义则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人权的保障不仅体现在国家保障合法公民的人身安全、自由等权利,更体现在当公民触犯刑法接受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实施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时,一方面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公权力机关的活动而受损,另一方面确保公权力机关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合法限制,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实施。司法活动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完善死刑辩护权就是完善人权保障制度。因此,完善死刑辩护权,有利于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切实彰显我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