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死刑司法实践存在着不足其一,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经济发展和政治进步不平衡的特点。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国家和居民收入得到了大幅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巨大的改善,但在政治上变化不大,人们的民主政治意识还十分淡漠,公民的政治权利未得到充分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法院的所有死刑判决未必都能充分体现民意,如果死刑适用缺乏指导原则的指引,难免出现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而较少考虑公民利益的非理性判决。其二,法院行政化的审判方式尚未得到彻底改变。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往往不是案件的裁决者,特别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如此,审理案件的承办人在审理之后制作审理报告逐级上报,一般最后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有的甚至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实质上变二审为一审。在这种行政化的审判方式中,死刑判决实际上是法院集体作出的判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参与审理和讨论死刑案件的法官都在死刑判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死刑适用原则如被法官采纳,可以使法官具有一个比较理性的适用死刑的立场,减缓刑事案件行政化审判的负面影响。其三,法院审判独立性的不足。很多死刑案件,由于案情重大,引起媒体的宣传和社会的关注,具有政治性色彩,司法领导人对此类案件也大多进行批示如何处理,对案件的判决施加外来的影响。实践中,被告人与受害人势力与实力的情况,法官的同事、领导、亲友、同学的说情等都会影响到案件的独立审理,死刑适用原则可以坚定法官的判决立场和意志,使其少受外来因素的影响。
二、死刑适用原则的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死刑政策和死刑法律我国虽然制定了明确的死刑政策和死刑法律,最高司法机关也制定了不少指导死刑适用的司法解释,但这些对于指导死刑判决的处理还是不够的,无法对每个死刑案件的判决给出一个较为清晰的意见。死刑适用原则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使我国的死刑政策和法律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我国死刑政策与法律规定了死刑适用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条件,这些规定要实现其保证死刑适用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经得起法律的考验、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考验的任务,要保证死刑适用的公正合理,离不开死刑适用原则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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