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①
从内容上来看,该意见对如何处理财产权益纠纷提供了比较全面的审判原则与规则。处理土地纠纷,应该贯彻“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与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的原则;处理山林纠纷,遵循“有利生产,保护山林,便于经营管理和合理利用资源”原则;关于水利与水上纠纷,要以“原有所有权与合同规定为基础”,从“便于管理、保护维修、综合利用”的原则出发,本着“团结、互助、互利”的精神予以解决。
有必要提及的是,根据1954年《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既然人民法院只服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又如何具备如此“神奇的力量”?从立法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等方式来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在立法大面积空白与极度匮乏的现实条件下,各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给出“答案”。从中共中央的意愿来看,为统一贯彻实施政策与政令,也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政策与法律给出具有现实操作性的“解释”。否则,法院的“独立审判”就成了“任意审判”,“服从法律”就会异化为“服从自己”,司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就不复存在。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解释”没有解释对象,名不副实,但其至少在形式上满足了“服从法律”“依法审判”的要求,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依照本书的界定,这些形式各异的文件实质上包含着大量的司法规则。
总的说来,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在正常进行。1957年后,由于党在指导方针上受“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宪法与法律确立的诸多原则遭受严厉批判。“独立审判”被批判为“反对党的领导”,依法办案被批判为“法律至上”“法律万能”,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之下,法律可有可无,政策代替了法律。进入“文化大革命”阶段,“四人帮”提出了“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口号,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破坏。1967年起,人民法院被实行“军事管制”,由公安机关的军事管制委员会代替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名存实亡”,各项工作陷入停滞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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