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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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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文化专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0993669
  • 作      者:
    吕丽, 潘宇, 张珊珊著
  • 出 版 社 :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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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与文化专论》是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多年硕士生、博士生导师(副教授以上),将自己多年在法学(法律)研究生教学中积累的学术研究成果、经验,按照研究生教学体系与要求,以专题形式撰写而成。
  按照法学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向编写,包括:法理、法史、行政法、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国际法。
  按照研究生教学培养方向和教学培养要求,以专题形式,将研究生教学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前沿问题等阐释清楚。强调体系化、前沿性、信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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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丽,女,生于1963年, 吉林省德惠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教于吉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在《法学研究》等杂志上发表《汉魏晋故事辨析》、《汉魏晋比辨析》、《论中国传统的礼仪法》等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摘要,有五项学术成果获省、部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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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承载着深厚的文化意蕴,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契约制度、司法制度等方面遵循着自身发展的内在理路与独特的运作模式,反映了中国古人高超的法律智慧与立法技术。传统法的渊源经历了一个从多元到单一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典例相辅”的体制,“疏而不漏”的法网;国家制定法体系采用了“以官制、仪法与律分治”的“应经合义”的“三分模式”;作为古老的“礼仪之邦”,礼仪法成为中国传统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契约具备了“契约之为契约”所应具备的一切要件:主体、合意、契约责任,政治、社会与家族内部等级上的差异,并未消灭经济生活中契约的自由与平等,中国古代的契约自由与平等在法律制度、民间契约实践以及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中国古代的诉讼观念呈现了“无讼”、“息讼”、“厌讼”几个主要方面,“无讼”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息讼”是官方实现“无讼”目标的手段,也是普通百姓对于争讼解决方式的选择,“厌讼”体现了人们对于现存的制度设定与实施的态度;中国古代的法律人群体法官、讼师、幕友,虽然立场、业务不同,但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司法文化具有不可或缺的贡献,深刻反映出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同层面、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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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说的误区
  20世纪30年代以后,中外法史学界曾经有一个广泛流行的观点:中华法系法律体系的特点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集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一观点至少影响了中国半个世纪,至今仍然影响着一部分人对中国古代法相关问题的认识。该观点夸大地认识了古代刑法的地位,将其“一法独大”,包揽一切,错误的认识了刑法之外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及法律门类在中国古代的存在方式及其地位,扭曲了事实真相,是对中国古代法的一种误读。
  最早提出这个论点的,可能要更早,据学者分析应该是早期来华的传教士。他们的头脑里已经装有大陆法和普通法的体系,由于当时除律典外不易看到其他法律法规,他们知道的中国法律只有律典,从西方法律体系的角度看中国的律典,岂不就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不能说他们认识错误,只能说因根据的资料不完整而对中华法系得出一个不确切的认识。  的确,如果仅以西方法律体系观念去分析,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的律典中,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法、婚姻法、继承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似乎都可以找到。
  十九世纪英国法律史大师梅因的《古代法》中关于东方法“静止”、“停滞”以及“落后”的认识 ,其影响甚大,其中以是否重视民法及民法典作为划分法制进步与落后标准的观念,强化了人们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以刑为主”,“重刑”主义的认识。
  法律称谓上带来的困扰是更主要的原因。中国古代的“法(灋)”不能等同于西方的“法”,尽管从广义而言,有“法度”之义,但其含义也要比西方狭窄,往往偏重于刑。严复曾特别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 ;又言:“若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侔矣” 。如先秦法家所言之“法”,多指“法度”。如韩非所言“法治”之“法”。如《管子?明法解》:“法度者,主之所以制天下而禁奸邪也,所以牧领海内而奉宗庙也”。
  在狭义上,中国古代的“法”与“刑”就规范的意义而言,往往是通用的,即所谓“法刑一义”。《说文》:“灋,刑也”;《尔雅?释诂》:“刑,法也”;《尚书?吕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史记?秦本纪》所记“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的秦国之法,都说明法刑一义;《盐铁论?诏圣》“法者,刑也,所以禁强暴也”;《大戴礼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严复曰:“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 刑法基本法典的名称从“刑”到“法”,再从“法”到“律”,是一脉相承的。这种变化,主要反映了刑法观念的发展:从“刑”的单纯强调刑法的惩罚与镇压,到“法”融入了“平之如水”的公正、公平理念,再到“律”在前两方面内涵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将“普遍划一”、“一体遵行”的观念融入了其中。秦以后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典皆称“律”,但在实际的运用中,“刑”、“法”、“律”是常常互称的。古人观念中视“刑”为“法”,视“律”为法,按此观念,中国封建的“法”只有《法经》到《大清律例》这一系统,在清朝则只有《大清律例》及条例。
  如果把古代的“法(灋)”与西方语境下的“法”等同使用,必然带来对古代法及法律体系的错误认识。中国古代法为消极的规范,“惩于已然之后”;而“治于未然之前”的积极的规范曰“礼”、曰“令”、曰“典”等等。在《四库全书总目》中,《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属于“法令类政书”,而《清会典》则归入“通制类政书”。然而,法是客观的,统治者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表述法律” ,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 ,不管他是称其为“刑”、“法”、“律”,还是称为“礼”、“令”、“典”,属于经国家权力规定、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就是法律。“法”之外,还有其他的法律门类不容忽视。
  二十五史的《刑法志》被多数学者解读为“法律志”,认为是正史中的“法律史”。其实这种认识的形成也与上述中国古代法律名称的错误理解相关。忽视了《刑法志》之外,如《职官志》、《食货志》、《礼仪制》或《礼乐志》等等有关于其他法律制度发展沿革历史的记载。其实,正史中的《刑法志》,以及政书类的史籍当中的“刑法门”,如《通典》中的“刑典”、《通志》中的“刑法略”、《文献通考》中的“刑考”,再如历代《会要》中的“刑”或“刑法”一门,皆属于古代刑法史的内容。
  二、“诸法并存”说的偏颇
  至20世纪80年代,以张晋藩为代表的前辈学者针对30年代以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明确提出“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的思想。突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长期以来形成的理论范式,这对于法律史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中一点是直接引发并推动了中国古代部门法史的研究,诸如民法史、行政法史、民事诉讼法史、刑事诉讼法史等。
  但值得重视的是,中国古代法有其迥异于西方法的自身独特的类例划分方式,这就存在着如曾宪义、马小红曾经论及的一种可能性,“当我们费力从浩瀚的史籍中归纳出所谓的中国古代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时,法的古今比较已经误入了歧途。”
  (三)“刑、行分立”与“律令法体系”说的局限
  近年来,古代刑事法与行政法的法律部门划分基本成为法律史学界多数学者的共识,有学者明确提出了“刑、行分立”的法律体系二分说。 认为法固然是历代法律的主要内容之一,历代的行政法也极其发达,其数量之多,甚至超过刑法,也应算做是历代法律的一个主要内容。
  另外以唐代法律体系为核心的研究一度受到许多学者的重视,老一辈如钱大群、王利民,中青年学者如周东平、张建国等。以律、令为核心的“律令法体系”,曾被归纳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特征,一些日本学者也持这种观点。
  “刑、行分立”说与 “律令法体系”说,高度重视了律令分野在古代刑事法与行政法法律部门划分方面的重要意义,但同时忽略了“礼”作为法律形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另外对开元时期编纂的《大唐六典》性质的认识学界也存在较大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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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与法源特色
第一章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殊性
第一节  相关学术争议
一、“诸法合体,以刑为主”说的误区
二、“诸法并存”说的偏颇
第二节  “以刑为辅”的三分模式
一、法律规范三分模式概说
二、法律体系沿革发展的轨迹
三、传统法律体系与儒家礼治模式的契合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源特色
第一节  几种特殊的法源形式
一、比
二、故事
三、例
第二节  中国古代法源体系的特点--以清代律例关系为视角
一、例在法源体系中的地位
二、律例关系分析
三、古代法源形式的演进与法源体系的特色
第二编  中国传统礼仪法文化
第一章  礼仪法概述
第一节  礼与礼仪
一、礼的概念
二、礼义与礼仪
第二节  礼仪法沿革的历史考察
一、原始的礼仪习俗
二、礼仪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封建礼仪法律制度的建立
四、礼仪法的法典化
第二章  礼仪法的主要内容与文化内涵
第一节  祭祀礼仪的法律规制与文化特色
一、礼之名起于事神
二、祭祀礼仪的立法沿革
三、祭礼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祭祀礼仪的文化内涵
第二节  冠服礼仪的法律规制与文化特色
一、冠服礼仪的立法沿革
二、冕服之制与官服礼序
三、严格的冠服禁令
四、冠服礼仪的文化内涵
第三章  “礼仪之争”与礼仪法文化的近现代变革
第一节  “礼仪之争”:中西文化冲突的焦点
一、“祭礼”之争
二、“跪拜礼”之争
第二节  传统礼仪法的调整与变革:清末民国变法的要务
一、冠服礼仪的变革
二、婚礼的变革
三、相见礼的变革
第三节  传统礼仪法文化的现代价值
第三编  中国传统契约制度与文化
第一章  古中国“契约”发展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文字出现之前的“契约”形式
第二节  文字出现之后“契约”的早期考察--西周至东晋
一、“契约”语词的发展变化
二、早期“契约”成立的形式要件
第三节  “契约”自东晋开始的发展变化
一、以契券为依据征税
二、红契与白契称谓的出现
三、契约主要意项逐渐完备
第二章  古中国契约制度的具体分析
第一节  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制及其文化分析
一、官员及其家人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制
二、同居卑幼契约主体资格的限制
三、古代中国契约主体资格限制的文化分析
结语
第二节  唐律中契约之债的类型化分析
一、唐律中契约之债的具体类型
二、契约之债发生的限制
三、违反契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亲邻典主先买权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一、亲邻典主先买权在法律及契约实践中的表现
二、亲邻典主先买权存在之原因
第三章  古代中国契约观念的文化解读
第一节  古中国契约观念概述--以唐宋为中心
引言:唐、宋时期契约成长的经济背景
一、契约自由
二、同情弱者
三、对契约的认可和重视
第二节  中国古代契约的互惠性与互助性及其文化解读
一、契约的互惠性与互助性在契约实践中的体现
二、契约的互惠性让位于互助性--官方主流文化的宣扬
三、关于契约互惠性与互助性的不同认识对中国古代契约发展的影响
第三节  “私契”在官府视野中的不同法律地位
一、“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二、“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三、“私契”在官府视野中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原因
第四节  唐宋时期买卖契约与借贷契约中的人保制度探析
一、引言:中国古代早期契约成立的形式要件与保人的出现
二、买卖契约中的人保条款及其解析
三、借贷契约中的人保条款及保人责任
四、结语
第四编  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与文化
第一章  中国古代诉讼观念
第一节  释“讼”
一、“讼”的内涵
二、《易经o讼卦》对“讼”的解读
三、先秦诸子对“争”的态度
四、后世对于争讼弊端的系统解说
第二节  无讼
一、关于“无讼”理论的发展
二、无讼思想的成因
三、民事诉讼“无讼”思想的特殊成因
第三节  息讼
一、礼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二、司法制度与审判方式的严格限制
第四节  厌讼
一、官吏阶层的“厌讼”观念
二、普通主体的“厌讼”观念
第二章  中国传统讼师文化
第一节  讼师
一、“讼师”的内涵
二、讼师的萌芽、产生与发展历程
第二节  讼师的养成--素质及出身
一、讼师的知识背景
二、讼师的出身
第三节  讼师的业务
一、“好讼”之风的再探讨与分析
二、明清时期的审判程序
三、讼师的地域分布及收入
四、讼师基本业务的构成
五、讼师的非主业行为分析
六、讼师受理案件的原则
第四节  讼学
一、作状之法
二、状词:修辞的艺术
第五节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中对讼师现象的禁制
一、直接针对讼师现象的律例及实际执行情况
二、针对官员查拿讼师不力的相关律例
三、明清州县官员对讼师的禁制
第三章  中国传统法官文化
第一节  中国古代法官的“仁恕”思想
一、“仁恕”的内涵
二、“仁恕”在立法上的要求--“宽简”
三、“仁恕”在司法上的要求--“哀矜折狱”
四、“刑官报应说
第二节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的”人情“因素
一、”人情“的内涵
二、以明清有关”一女二嫁“、”典雇妻女“、”买休卖休“案件为例的分析
第三节  中国古代契约争讼的司法态度与审判技巧
--以官箴书为考察中心
一、”息讼“与”无讼“的总体司法态度--词讼之兴,初非美事
二、审判技巧之一:关注契约形式的真实性
三、审判技巧之二:关注契约内容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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