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无因管理
第150条无法律上的义务,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自觉主动管理他人事务者,构成无因管理。
第151条管理人在管理自己事务的同时管理他人事务,而两项事务之间存在联系,不可能分别进行管理时,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第152条如果本人承认管理人实施的行为,适用委托的规定。
第153条管理人应继续实施他已开始实施的行为,直至本人自己可以着手实施时止。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亦应通知本人接收管理事项。
第154条管理人必须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对其过失承担责任。但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管理人因其过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如果管理人将管理事务之全部或一部委托他人负责管理,应对受托人的损害行为负责?本人亦可对受托人直接行使权利。
如果同一事务的管理人为数人,数个管理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155条对于返还管理事务所生之收益及汇报账目,管理人应承担与受托人相同的义务。
第156条管理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应承担第589条第2款规定的受托人的继承人应承担的相同义务。
本人死亡时,管理人应继续对本人的继承人承担对本人相同的义务。
第157条在管理人已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其管理行为不能取得效果,管理人也被视为代理人。本人应履行管理人为其利益设定的合同义务,履行管理人承诺的义务,补偿管理人基于实际情况支出的一切必要、合理的开支,赔偿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的损失。管理人无权就其管理行为索要报酬,但管理行为系管理人的职业行为者除外。
第158条管理人如不能承担合同义务,仅在所获利益的范围内就其管理行为承担责任,但管理人的责任系因违法行为所致者除外。
本人即使不能承担合同义务,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159条无因管理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自各方当事人知道其权利之日起算,在任何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产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5年。
第二题 债的效力
第160条债务人被强制履行其债务。
但自然债务不得被强制履行。
第161条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自然债务,由法官确定之。
在任何情况下,自然债务不得违反公共利益。
第162条对于以履行债务为目的自愿履行的自然债务,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
第163条自然债务可以成为民事债务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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