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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债权法之现代化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301219430
  • 作      者:
    陈自强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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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社会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立法者本来就无法一网打尽,而仅能弱水三千取一瓢饮,择要有名契约化,其余均仍须善用契约自由原则与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契约一般法律原则方面,依附在债之一般理论下之契约法理论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学习与其主要规范对象之生活事实脱离,也无法a培养解决问题之能力,更无法彰显契约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法律规范上之独特地位。更有其甚者,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究竟仍须适用在个别契约上,一旦制定法所揭橥之契约一般法律原则运用到实际交易、与交易习惯南辕北辙,或与当事人契约之约定内容有差距时,在国际商事交易、与国际间多数人共信共守之契约法原则不同时,制定法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触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之契约自由原则,不无斟酌余地。
  在契约自由原则支配下,契约规定多为任意规定,当事人得以契约排除任意规定之适用,并使用定型化契约成立无名契约。若交易上常见之契约类型,与立法者所设想之有名契约类型差距愈大,现行法之契约规定偏离社会生活之程度必愈烈,法条之学习也更容易像不食人间烟火,法律人也不知不觉走进象牙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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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自强
  现职:
  台湾大学法律院专任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学士、法学硕士、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经历:
  律师、司法官考试及格、日本北海道大学、东北大学、法学部客员研究员、政治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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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年来,世界契约法之整合加速。面对全球化之契约法变局,日本2006年启动债权法修正,试图对其契约法进行大刀阔斧之改革。《元照法学文库:债权法之现代化》前四章就台湾地区1999年之债编及成年监护制度之修正,提供一愚之得。后四章介绍日本债权法修正之初步成果,观察其如何面对世界契约法之新变局。从《元照法学文库:债权法之现代化》之论述不难发现,日本民法对台湾地区民法之影响,超出了笔者的想象。第九章乃简要说明此影响之轨迹及消长。第十章则为笔者对民法学习之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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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于裁判中所宣示的内容,能被当事人所接受,或至少获得正当化,法院须依法裁判,且论证判决结论的形成过程。此种依法裁判的过程,即是对已然发生的私权纷争为法律上的判断。所谓法律上判断,不外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两项工作。如甲酒醉开车撞伤路人乙,甲认为自己无过失,或与乙就损害赔偿的数额有争执,就此私权争执,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乙对甲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0万元的损害赔偿。法院的裁判工作,即在判断原告乙的诉讼上请求(请求赔偿10万元)是否有理由。是否有理由,取决于乙的诉讼上请求,在民事实体法上是否可以找到足以支持其请求的实体法律依据,此依据即为“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就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律的适用,传统上认为是以涵摄为核心,运用逻辑三段论法的法律适用过程:法条为大前提,具体生活事实为小前提,以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为结论,具体生活事实若该当该法条所规定的所有法律要件,则发生该法条所规定的法律效果,此种将具体生活事实,置于法条的抽象法律要件之下,法学方法上称为涵摄。如“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故意过失致侵害他人权利,为该法条抽象的法律要件,损害赔偿为其法律效果,该法律效果足以支持原告诉讼上请求,该规定即可成为本案原告请求权基础。因原告乙所主张的具体生活事实若为真,该具体生活事实将因该当(符合)该法条抽象法律要件,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效果,原告所主张的具体生活事实是否为真,此事实认定工作,为逻辑三段论法所不可或缺。
  在采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构造中,对当事人有争执的待证事实,应依程序法调查证据,而适用法律于其所认定的事实,得到裁判结论。审判实务上,耗费最多的劳力时间与费用的,并非法律适用,而为认定事实过程。然在大学法律学习阶段,学习的重点为法律适用,纵然考题以实例题的形态出现,实例题的事实均为已确定的事实,考试的目的在测验考生法律适用的能力,法律人仅须将法律适用到实例已确定的事实,传统法学方法论亦以此种法律人工作为讨论的主要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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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法律行为、法律性质与民法债编修正
一、前言
二、解决学说关于法律行为性质争议之修正
三、债编修正之检讨
四、结论

第二章 民法侵权行为法体系之再构成——“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一、导论
二、意外事故损害赔偿法之发展
三、“民法”第191条之3之体系地位
四、结论

第三章 台湾“民法”百年——以财产法之修正为中心
一、前言
二、物权法之发展
三、侵权行为法之发展
四、契约法之发展
五、展望

第四章 台湾新成年监护制度之修正
一、前言
二、成年监护之修正
三、监护及辅助之宣告
四、监护人与辅助人
五、任意监护制度
六、结语

第五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改正试案之理念
一、前言
二、以契约为中心之民法(债权法)改正试案
三、修正之必要性
四、结语

第六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改正试案之体系架构
一、再法典化
二、民法总则之命运
三、债权编架构之调整
四、启发

第七章 日本债权法改正新动向——债务不履行
一、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要件
二、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之效果
三、契约之解消
四、结语

第八章 从台湾地区债编修正看日本债权法改正
第九章 日本民法对台湾地区民法之影响——以财产法为中心
第十章 学习民法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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