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是辩证的:理论来源于实践,又可以指导实践。当既有的理论无法解决外资准人制度构成这一理论问题,我们应该从实践出发去寻找理论。根据各国的立法实践,外资准入制度大致都可以分为行业制度、企业制度、审批制度及审查制度。至于很多学者强调的外资比例,不应该单纯成为一个部分,大多数国家对外资比例的限制,都是与具体行业相联系的,应该归属于行业制度之中。③
行业制度是东道国对其国民经济中各行业在外资准人方面的系统性规定,包括各行业对外资开放的情况,具体可以分为禁止、限制、允许和鼓励等,以及对于限制和鼓励的行业所采取的限制和鼓励的措施。审批制度是指东道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允许其进行投资,其主要的标准是行业制度的具体规定。而审查制度与审批制度不同,主要是指当前各国普遍实施的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这两种制度。
企业制度包括企业的形式④、企业的业务范围、企业登记及企业的税收等问题。表面看来,企业制度并不具有太大的价值,似乎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而已,但是,如下文将述,采取一定的企业形式是外国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重要区分标准,也是直接投资与贸易及国际金融的重要区别。另外,不同的企业形式不仅意味着法律责任承担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还意味着税收负担的不同。最后,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外资准人”包括外资进入东道国的“准人权”(righto fadmission)和外
③只有极少数国家将对外资比例的限制与行业分开,统一地对所有的行业设置一个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例如,卡特尔要求外资不得超过49%;阿曼原则上为49%,最多不得超过700/0。
④对于企业形式,国内有些学者称为“直接投资的形式”,还有的学者称为“投资的法律形式”,并用以统称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及独资企业等概念。这种表达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有些学者将新建投资和并购投资也称为“投资的形式”。因此,笔者认为,还是采用“企业形式”为好。国投资者在东道国是否能够设立企业的权利,即“设业权”(rightofestablishment),准人权和设业权构成了外资准入问题的主要内容,而设业权的核心就是设立企业。因此,企业制度是各国外资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印度外资准人制度的构成
印度的外资准人制度的构成几乎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但大体上还是由上述的行业制度、企业制度、审批制度及审查制度所组成的。行业制度方面,印度不仅像其他国家一样规定了禁止及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还针对不同的行业设置了不同的外资比例标准;而且还在审批制度中设置了不同的审批渠道,并将投资的比例与审批渠道挂钩;在规定最高外资比例的基础上,还对不同的外资比例适用不同的审批渠道。企业制度方面,印度对外资所能采取的企业形态有特别的规定,首先是对不同的企业形态作出了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其次还对不同的企业形态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审批制度方面,印度对外资设置了两种审批渠道,即政府批准渠道及自动批准渠道,两种渠道的适用极其复杂,考虑的因素较多。审查制度方面,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这两种审查,最近成为印度拒绝外资的主要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行业制度中所规定的准人政策形同虚设。二、印度外资准入制度的历史、演变规律及展望(一)印度外资准入制度的历史如上所述,外资准人制度是一个国家外资制度中变化最快的部分之一,甚至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制度中变化最快的部分。印度的外资准入制度的变化则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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