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之族长仅能传达其命令于氏族之族长。同样,氏族之族长只能传达其命令于氏族内各家族之家长,家长有权统治室内之家人。
夫宗法社会,以民族主义为合群者也。顾其言合群也,异于言社会主义者之合群。社会主义之合群,凡权利财产,皆非小己所得私,必合作而均享之,而宗法社会不然,未尝废小己之权利矣,而其制治也,又未尝以小己为本位,此其异于言社会主义者,而又与国家主义殊也。故古之社会,制本于家。且古之家,大今之家,往往数世同居,而各有其妻子奴婢,统于一尊,谓之家长。家长之于家,为无上之主权。由是等而上之,家联为族,支子为之长;族合为宗,宗子为之君,则所谓种人之酋是已。吾人居今日之社会,皆以一身径受国家之约束法制者也。而宗法之社会,则种酋宗子,行其权于族,族长支子,行其权于家,家有严君,行其权于一家之众。且其行权也,与今世官府有司之行权,必不可混而一之也。今世官府有司之行权,皆己本无权,而所奉者国家之法,而种酋族长所奉者,其种之旧章,而传之于先祖,故成有各具之权。
看了以上的论述,似乎一切都明了了,召伯虎是宗子,也就是宗君;调生的哥哥伯氏是支子,也就是族长;碉生应该属于家长一级的。“宗法之社会,则种酋宗子,行其权于族,族长支子,行其权于家,家有严君,行其权于一家之众。”也就是说碉生要想上诉,必须经过他哥哥的同意才行,他是不能越级向召伯虎上诉的,这在宗法制社会里是万劫不破的纲常。而用现代法律的概念来说他们的行为属于共同诉讼,伯氏是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20世纪50年代范文澜曾指出过这一点,他说:“西周以来,宗族占有大量土地。这种土地占有制度,即以封建剥削为其内容,以氏族组织为其形式,宗子则是宗族全部土地的所有者。卿大夫受封土作为自己的采邑,在采邑内可以收族聚党。受封人的嫡长子世世相传为宗子,其余子孙以及异姓的姻亲称为族党。他们多数耕种宗子的土地,身体被束缚不能自由迁徙,精神上也被尊祖敬宗的信条所束缚,惟恐自己失去了宗族的庇护。宗子统率宗男,宗妇统率宗女。宗子宗妇受一族人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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